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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7-31 19:19 编辑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67号令 2005年4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注[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质检部门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何正确标注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规范有机产品标注行为,统一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强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机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国质检法函[2005]99号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驻马店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有机产品标志问题的请示(豫质监发[2005]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认监委发布了《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号),根据该通知的意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注“无污染”、“纯天然”等字样的,不属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个是总局规章,一个是认监委文件,一个是法规司批复,
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
如果都是真的,且都没有废止的话,哪个有效?哪个无效?哪个合法?哪个违法?
这里好像无所适从!
求大侠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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