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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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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19:3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ulu11 于 2013-9-12 21:38 编辑

一个食品厂,里面有个锅炉,今年5月份验收的,现在都九月了,所有资料都在本地的一家安装公司,还没有移交给使用单位

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请问这个案子怎么责令限期改正?限期移交吗?那安装公司肯定会移交的

还有就是我们在现场下指令书,这个应该是下给安装单位,但是厂里并没有安装公司的人在,这个字找谁签?

还请老手指点
沙发
发表于 2013-9-13 08:15:16 | 只看该作者
1、即使我们下达了限期让其移交,安装单位也不一定就移交了,因为可能存在着安装款未付清等经济纠纷;
2、这一条款的行为主体就是安装单位,所以指令书只能下给安装单位,送达的方式有几种,选择一种合适的即可。
硬座
发表于 2013-9-13 08:18:21 | 只看该作者
叫使用单位催促下!
板凳
发表于 2013-9-13 08:28:35 | 只看该作者
小弟个人意见是双方各打50大板。
如果在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没有纠纷的情况下,移交资料是不会存在任何问题的。原因大部门是使用单位余款未交清,或是安装单位在服务过程中与使用单位未协调好,导致使用单位不满,故意不付余款。这些都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影响到移交资料,甚至部分安装单位连设备都上锁(比较房地产开发楼盘的电梯)。作为监察部门,第一:按条例规定下达指令书责令安装单位限期移交(可邮寄送达),逾期即可处罚。第二:使用单位如启用设备,未注册登记下达指令书,逾期未注册也可处理。咱们不管合同纠纷,谁违反规定就处理谁,双方各打5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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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3 08:40:53 | 只看该作者
谁违反规定就处理谁,双方各打50大板
6
发表于 2013-9-13 10:13:27 | 只看该作者
九五二七 发表于 2013-9-13 08:28
小弟个人意见是双方各打50大板。
如果在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没有纠纷的情况下,移交资料是不会存在任何 ...

同意观点!比较务实妥当处理方法。
7
发表于 2013-9-13 10:15:50 | 只看该作者
限定他在三分秒钟内改正,如不改正就罚死他。反正法律没有规定限定的时间。
8
发表于 2013-9-13 11:00:07 | 只看该作者

谁违反规定就处理谁,双方各打50大板,这种处理比较好
9
发表于 2013-10-9 15:26:02 |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觉得这恰恰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吗?我们为什么要规定验收后移交呢?我们是管安全的,只要规定在投入使用前移交即可。验收后可以发生很多事情,如货款未结清等等属于民事范畴的东西,可能导致设备没有真正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移交是很正常的事情,且设备未使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去管它干什么?以前条例就发生过很多这样的规定,例如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办理使用登记,我想问,实践中如何能证明投入使用后达到了30天?这次立法又直接照搬,唉,对总局无语......
10
发表于 2013-10-14 11:18:33 | 只看该作者
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可能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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