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364|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废品站收购液化气钢瓶问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7:4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教:废品站收购未经破坏处理的液化气钢瓶,是否违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应怎样理解?  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4 21:26:1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也碰到过这个问题,法制处研究后认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对废品收购站这个对象主体不符,废品收购站既不是气瓶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也不是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只能倒查上去,看这些气瓶是否是从检验站或充装站流出的,以此处罚检验站(第四十九条)或充装站。我们后来把这事情移交给安监了。
硬座
发表于 2013-11-14 21:50:01 | 只看该作者
沙发意见很正确,收购站不是进行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的,管不着人家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5 09:33:3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上面兄弟的回答,要是能提供相关资料就更好了
地板
发表于 2013-11-15 10:25:13 | 只看该作者
处理过几单,按10000以下的处罚了。。。
6
发表于 2013-11-15 16:08:59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看他干啥了?如果卖废铁,你还管啊
如果再流入市场,那么我们就可以处理他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6 03:40 , Processed in 0.74692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