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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法》是个啥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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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0: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8日,《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启动会在京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梅克保出席会议并讲话。

  梅克保指出,消费品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开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十分必要,非常紧迫。它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的需要,是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提升“中国制造”水平的需要,是转变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是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需要。

  梅克保表示,这次立法研究是在现行法规制度和实践操作上的一次升华,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在立法研究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处理好《消费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际惯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要研究清楚消费品的边界、调整哪些活动、用哪些制度来强化监管,以及这部法律所归属的法律部门,要做到进度和质量并重。他强调,《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工作的正式启动是质检部门的一件大事,也是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全力以赴,奋发有为,积极进取,认真做好《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推动产品质量和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同志,以及认监委、标准委、总局相关司局、部分省市质检两局、有关法学界人士参加了会议并发言。


《消费品安全法》有啥用?质监局以后的有一项新武器?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3 08:27: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无非就是再弄个什么行政许可证,为系统争点生财之道
硬座
发表于 2013-11-23 10:11:28 | 只看该作者
解决质监工作的定位。
板凳
发表于 2013-11-24 11:57: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看:1、消费品如何定义?
               2、与产品及商品定义有何异同是关键?
               3、估计定义紧靠产品定义,这样才属于生产领域,若这样就没有起草必要了,最后就是折腾;
               4、如与商品定义靠近,就属于流通领域,不归质监部门监管,就是种了别人田。
               5、如涵盖产品、商品定义,就是为大部制工商监管总局贮备法律。估计没有这个远见。
        总之,折腾一个。
地板
发表于 2013-11-24 23:08: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多弄点法,省得单位让人撤销了
6
发表于 2013-11-25 00:10:08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简介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05-20 00:00:00
    为了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美国众议员和参议员在2007年提出了消费品安全法案来修订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的不足之处。众议院的第H.R.4040号法案是由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主席丁格尔和商贸及消费者保障小组委员会主席拉什等于2007年11月1日提出的。2008年3月6日,参议院通过第H.R.4040-EAS号法案。本文介绍第H.R.4040-EAS号法案与第H.R.4040号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区别。

    一、第H.R.4040-EAS号法案的主要内容

    1.建议从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具体来说,这项条文禁止该产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可放进儿童口中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生产商须使用毒性最低的物质来取代其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若干类致癌物和影响生殖的毒物也被禁止作替代品使用。

    2.禁止进口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协制编号9503至9505类玩具:(1)长期制造有重大产品风险玩具的公司;(2)曾经制造对公众构成危险玩具的公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永久禁止该公司制造玩具。

    3.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85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680万美元及1064亿美元。这些款额略高于众议院同类法案(H.R.4040)所定的水平。法案建议于2009及2010财政年度期间增拨4000万美元,供更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实验室所用,并于2013年前把委员会人员增至最少500名。

    4.法案规定每件输入美国的儿童产品必须附有独立的第三方安全认证。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生产商可委托属下实验室测试产品。

    5.儿童产品生产商须在产品上贴加印有追溯资料的标签,以便回收。

    6.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危险物质法》及《联邦易燃织物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每件事故最高250000美元,总额上限为2000万美元。

    7.取消法规议案预先通知的规定,以简化产品安全法规的制订程序。

    8.为揭发供应链上任何问题的生产商、零售商、进口商及政府雇员提供保障。

    9.儿童产品不得含有超过微量的铅。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若产品任何部分含有浓度超过重量0.03%的铅,将被视为含铅。3年内,这标准将降低至0.01%。

    10.对于不能触及的零部件及含铅水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豁免含铅量标准规定,并允许某些电子设备(包括电池)在符合规定上享有若干弹性。

    11.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12.法规制定当日起计60天后,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将成为一项消费品安全规定。

    13.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儿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对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费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采用方便回收婴幼儿耐用品的技术,并以该技术取代登记表格。

    14.设立资料库,储存由消费者、政府部门、儿童护理服务提供者、医生、医院、法医、答辩人及传媒等提交的与伤病死亡及风险有关的报告。为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加快披露业界提供的资料。

    二、第H.R.4040号法案的主要内容

    1.禁止向12岁以下的儿童销售铅含量超标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修订任何类别的儿童产品的含铅标准。

    2.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3年内采纳更严格的标准。

    3.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把上述两点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公众健康或安全,且生产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实施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需要额外时间实施该标准及决定合适的测试方法。

    4.所有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这项规定将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5.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清晰标记,明确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这项规定将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

    6.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其后每6个月颁布至少2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

    7.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评估玩具安全标准(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的效果,以决定标准涵盖的范围、该标准对儿童的保障是否足够等。

    8.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00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000万美元及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用来维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实验室。

    9.简化产品安全认证及回收程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发出强制回收令。

    10.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也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规的产品;(2)被强制或自愿回收的产品;(3)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产品;(4)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的产品。

    12.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

    13.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

    14.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

    15.授权各州的司法部长提出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品安全法规。

    16.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共享资料。

    三、两种法案的主要区别

    1.二者对法案中儿童的定义不一致。第H.R.4040号法案把儿童定义为12岁及以下的小孩,而第H.R.4040-EAS号法案则认为这个年龄应该为7岁。

    2.二者对赔偿的上限要求不一样。第H.R.4040-EAS号法案的总额上限为2000万美元,第H.R.4040号法案的总额上限为1000万美元。

    3.二者对消费品中的含铅量要求差别较大。第H.R.4040号法案规定,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第H.R.4040-EAS号法案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三百(300ppm),于法规制定当日起计一年后生效,在3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

    此外,第H.R.4040-EAS号法案中允许对检举者加以保护,而第H.R.4040号法案则没有提到。

7
发表于 2013-11-25 10:46: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亢龙有悔 于 2013-11-25 10:50 编辑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公布了消费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计划,初步定为三个阶段:今年11月至2014年6月,收集国内外资料和进行调研工作,拟定起草大纲,召开座谈会对大纲进行论证和修改;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邀请有关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拟定正式草案;

  2015年7月至2015年2月,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形成送审稿,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太迟了。
8
发表于 2013-11-25 11:50:02 | 只看该作者
一竿子支到2015年底,呵呵,到时说不定已经拆分合并了,可见,此法无实际意义,无非LD们向中央展示的一种态度罢了。何况,消费品,和产品、商品的区分太模糊
9
发表于 2013-11-25 13:41:45 | 只看该作者
是好事,比没有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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