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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销售液化气单位属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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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16:4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经营包括销售、出租和进口。在实际中,各乡镇都有液化气、煤气配送的点,这些有些有营业执照,有些有营业执照但不在经营范围,有些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请按特安法规定,上述液化气、煤气配送点属销售还是出租?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才好按特安法监管?
沙发
发表于 2014-1-10 17:33:3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配送点是建设局监管的吧!不是我们职能!
硬座
发表于 2014-1-10 19:00:48 | 只看该作者
:(:(:(:(:(:(:(:(:(:(:(:(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1:34:50 | 只看该作者
液化气销售点只销售液化气,液化气销售监管属于建设部门,我们只管液化气充装和液化气瓶(特种设备)的监管!
地板
发表于 2014-1-13 12:29:50 | 只看该作者
液化气的销售由<燃气管理条例>调整,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属住建部门监管。其中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这个在充装环节杜绝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
6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09:27:41 | 只看该作者
可能我没说清楚,我是说各乡镇都有液化气、煤气配的气瓶如有问题,其主体是什么环节的?


7
发表于 2014-1-16 09:34:57 | 只看该作者
液化气的销售单位属于燃气经营单位,由《燃气管理条例》调整,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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