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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认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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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4:0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实施,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的处罚条款,起罚点高,力度大,从3万到30万,可罚得企业心惊肉跳。
    如何认定特种设备不合格是关键中的关键
    监察机构能否仅凭检验机构的一纸不合格《检验报告》就可认定为特种设备不合格,在发现设备还在使用情况下就可处罚?
    对于检验机构抄送的严重隐患(一般检验机构在检验发现时就会抄送,不会或来不及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这些设备企业未停止使用是否可按检验不合格处罚?往往这些设备才是危险设备。

    另外,搞过产品质量执法的同仁肯定明白,产品检验报告有异议期,只有在企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有十五天未提出异议才确认产品不合格,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不然必定会败诉。我们的特种设备不合格《检验报告》有没有异议期,如果有(一般检验报告内页里有异议期说明的),何时算企业收到了检验报告,是否也要有送达程序进行签收,由谁进行送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查处,因罚款额度较大,容易引起复议诉讼,应认真对待!

    在产品质量执法领域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领域,两者相比,特种设备的执法严密、规范程度确实至少差一个档次。
   
    各位同仁是否可各抒己见,或者说说自己那边好的做法。
沙发
发表于 2014-1-14 15:17:47 | 只看该作者
感谢精彩分享,自己认为,使用不合格设备不可和产品不合格处罚一致,立法目的不一样,不可同日而语
硬座
发表于 2014-1-14 15:51:28 | 只看该作者
目前看来只能以检验报告为准了
板凳
发表于 2014-1-14 20:19:43 | 只看该作者
???????????????????????????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09:10:00 | 只看该作者
再顶一下,听听各位同仁高见!
6
发表于 2014-5-20 20:17: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xlf 于 2014-5-20 20:21 编辑

特检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只能是监督检验的报告才能有法律效力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包括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抽查和日常执法抽查等方式:(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的工业产品进行较大规模的抽查,为掌握全国或辖区内产品质量总体状况进行的评价性抽验。(二)专项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重点产品进行的抽查。(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上述三种抽查一般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通常作为行政执法的案源或线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管部门有权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给予行政处罚。(四)日常执法抽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媒体曝光的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抽查。
7
发表于 2014-5-21 08:36:24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专门法,主要是针对涉及人生安全的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管。立法目的不一样,主要是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前提是监察机构先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如未停止使用可以处罚。
8
发表于 2014-5-21 09:00:58 | 只看该作者
cxlf 发表于 2014-5-20 20:17
特检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只能是监督检验的报告才能有法律效力

《产 ...

上述三种抽查一般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通常作为行政执法的案源或线索。
请问,有没有明文出处?还是你理解的法律本义?
9
发表于 2014-5-21 09:13:19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有其特殊性,检测的项目是安全项目,与产品质量检测有区别,我原来从事过特种设备检测,里面的检测规程很少涉及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而更多关注的是安全!也就是底线!(后来我到了稽查,却查了一些这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除了设备不合格的条件,还有一个条件是“使用”!不合格本身不能处罚!而是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才处罚!检测了不合格的设备,企业能整改,整改后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这里面的逻辑还是通的。关键里面的实际操作却有点问题!这个不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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