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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实施,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的处罚条款,起罚点高,力度大,从3万到30万,可罚得企业心惊肉跳。
如何认定特种设备不合格是关键中的关键
监察机构能否仅凭检验机构的一纸不合格《检验报告》就可认定为特种设备不合格,在发现设备还在使用情况下就可处罚?
对于检验机构抄送的严重隐患(一般检验机构在检验发现时就会抄送,不会或来不及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这些设备企业未停止使用是否可按检验不合格处罚?往往这些设备才是危险设备。
另外,搞过产品质量执法的同仁肯定明白,产品检验报告有异议期,只有在企业自收到报告之日起有十五天未提出异议才确认产品不合格,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不然必定会败诉。我们的特种设备不合格《检验报告》有没有异议期,如果有(一般检验报告内页里有异议期说明的),何时算企业收到了检验报告,是否也要有送达程序进行签收,由谁进行送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查处,因罚款额度较大,容易引起复议诉讼,应认真对待!
在产品质量执法领域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领域,两者相比,特种设备的执法严密、规范程度确实至少差一个档次。
各位同仁是否可各抒己见,或者说说自己那边好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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