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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人员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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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13:3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 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本目录列入的职能任务仅供参考,实际分类时要严格依据划分标准和承担的职能任务(不含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的职能任务),确定事业单位类别。 ”我们稽查执法是受委托的,肯定不属于行政性,这次改革要划到那边呢?
沙发
发表于 2014-1-26 14:17:39 | 只看该作者
很简单 也很明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这是编办的定性,别想三想四啦!
硬座
发表于 2014-1-26 15:02:28 | 只看该作者
受委托执法,到最终不是办法。
我们系统的人员闹来闹去,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跟工商同时省垂管,人家工商通过考试全部转变成公务员,我们成参照公务员管理;垂直管理这十五年之内有过N次过渡公务员的机会,因为我们是垂管部门,也失去了应有机会,农村大队书记通过招聘也能成为公务员,我们垂了十五年,什么都不是;就在我们要下划到地方这段时间,我们省物价局下属物价检查所全体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 全部过渡成为公务员。
最关键的一点,如果你想调动,对方单位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们,你就死在这个系统吧,所以说这就是全国质监系统稽查人品贩悲哀。
板凳
发表于 2014-1-26 22:00:24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一起留下来吧!!!!!
地板
发表于 2014-1-26 23:45:12 | 只看该作者
cwz56 发表于 2014-1-26 22:00
还是一起留下来吧!!!!!

留下来就好了?
6
发表于 2014-1-26 23:47:01 | 只看该作者
小熊找小熊 发表于 2014-1-26 14:17
很简单 也很明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这是编办的定性,别想三想四啦!

如果那样,还是会存在事业编制在执法,与改革目标不符啊。
7
发表于 2014-1-27 09:11:37 | 只看该作者
稽查是事业?是行政吧?
8
发表于 2014-1-27 09:17:51 | 只看该作者
河南不存在这种现象,稽查都是公务员编制。
9
发表于 2014-1-28 14:02:43 | 只看该作者
说的有理,还是洗洗睡吧
10
发表于 2014-1-29 09:19:22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我这个系统,父亲不像父亲,儿子不像儿子,全体向经济指标看,不解决实际问题。听说,我们这,以前有次解决稽查人员问题的机会,但省局报了纤维检验局,后来,省长没批,再报稽查来不及了。《行政强制法》出台,法规处处长给省局局长提建议,说借机赶快协调,领导问了问说,不着急,还能执法嘛。就知道截留,转公、参公吵吵十多年,没音信,没人真正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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