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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物业擅自对水、电、暖加价加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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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09:1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县里一个教育实践活动听取意见情况汇总文件里面的一句话
官僚主义方面:...有的执法不力,当“太平官”,缺乏担当精神,甚至不作为;有的对物业监管力度不够大,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运作不够成熟,“霸王条款”普遍存在,擅自对水、电、暖加价加量收费;有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不够大,一些企业非法排污、农村养殖业污染和城区内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等方面的清理不到位;...
我了解的最起码有两个社区实在水电表的基础上加价10%收取水电费(不给起止码字,只有价钱),我和某同事的两个社区物业是这样干的。
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是不是我们应该有点行动才对,领导昨天在台上读完学习文件,没有什么动静!!!
以前执法没有管过这方面的问题,这样在文件里面出现最起码也属于举报了吧,不采取点行动能说得过去吗?
沙发
发表于 2014-5-29 11:05:35 | 只看该作者
问题一:物业收费是质监管理的职责吗?问题二:物业收费的依据是质监发的吗?问题三:是乱收费还是计量不准?问题四:证据怎样取得?又怎样认定?
沙发中。。。。。。。期待高人
硬座
发表于 2014-5-29 11:26: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水书生 于 2014-5-29 11:27 编辑

搞好质监部门应该管的事情,既对计量器具的鉴定检测,如果用足够的证据证明计量器具做了手脚,收费部门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那按照相关法规依法依规将进行处理,如果计量器具依法进行了鉴定检测,而且加贴了鉴定标识,嘿嘿其它就不是我们管的事。至于物业收费合理与否,就是我们质监闲的发慌,或者想主动多管闲事,法无授权也不能乱作为。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13:57:57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山东省计量条例》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6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的资格证:


(一)未经考核合格擅自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或者超越范围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


(二)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


(三)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或者违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的;


(五)农副产品收购者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六)计量技术机构、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数据的;


(七)伪造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合格证明的。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14:02:00 | 只看该作者
(四)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或者违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的;

未按照实际量值结算,而都加量10%收取费用。部分电表有电业局改扣费电表解决了一部分,很多小区没有改装电表,还由物业代收,物业趁机捞油水。
不知道楼上两位看了山东省计量条例后还这样认为吗?
计量问题说大不大,认真的话说小不小,因为事关民生。
6
发表于 2014-5-29 17:57:32 | 只看该作者
业主是唐僧肉!谁都想吃!
7
发表于 2014-5-31 14:36:53 |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的问题不应该是我们质监部门的业务范围吧?人家有房管局,有物价局,有《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貌似都没有质监局的什么事情(充其量给校校表收点费),《山东省计量条例》已经实施10年了,没有听说山东那个地方依据此法规把物业罚了,呵呵~~~在上面加量加价的物业一般都是最原始的物业,物业没有参与方管部门评级的,所以物业费低或者没有,因此必须把本应该物业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转嫁到业主身上,但是业主物业费也省下了,但是新建小区很少再这样了!因为物业费不低,如果你们那边开展了并且打赢了,也不见得是好事,估计物业费会急速上涨的!
8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6:42:3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质监未来 发表于 2014-5-31 14:36
这方面的问题不应该是我们质监部门的业务范围吧?人家有房管局,有物价局,有《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

哪《山东省计量条例》的意义何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对应的罚则。
物价局管的应该是加价,而不是加量。
房管局没有查阅职能,应该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们是计量主管单位,责无旁贷。贸易结算的计量监督管理。对水电表的计量监督很多省的计量条例纳入了管理范围。
是的,涉及很多细节问题,10多年了,证明了我们的不作为,是省计量条例这个条款的悲哀,既然不用,修订它有何用!!!
9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6:54:34 | 只看该作者
不能因为涉及面广,不好管就不去管,恰恰是涉及千百老百姓的利益才要去管,比如冬季供热温度过低的问题,都是一样的收费标准,有的热,有的不热,没发生在你的身上,你不觉得,如果你们家冬季供热温度只有12、3度,你会是什么感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呵呵,农村加价、加量更甚,村里的电工很牛的,是的规范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地方甚至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但是得有人去推动它加快速度。大一点的城市或者地区或许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更多的是落后地区的老百姓需要得到关心和关注,他们在垄断行业面前是弱势群体,谁为他们伸张。
大家都不做,所以计量问题在社会上得不到关注,计量局计量无作为,所以取消垂直,最后职能弱化,合并,甚至消失。当然这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更多的是受地方的财政收入的限制,地方财政好久不与民争利,不好的地方就只能委屈老百姓了。
10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7:10:5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在上面加量加价的物业一般都是最原始的物业,物业没有参与方管部门评级的,所以物业费低或者没有,因此必须把本应该物业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转嫁到业主身上,但是业主物业费也省下了,但是新建小区很少再这样了!因为物业费不低,如果你们那边开展了并且打赢了,也不见得是好事,估计物业费会急速上涨的!
你所在的是城市,各行业规范,我所在的是乡村,各行业不规范,但是确实存在物业的不交水电费,都让其他住户均摊了的情况。老百姓有的时候为的不是钱,是公平,这话有点大,当然能省点是点,但是如果都一样公平的话,就是贵点,老百姓也不会举报反应的,只能适应。老百姓(或者叫群众)还是比较好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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