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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设安全法》84条的“未经检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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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2:1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这个问题讨论的够多了,我以前还发过一贴http://bbs.cnqol.com/thread-103611-1-1.html,在文中对84条的“检验”的理解结合25条关于监督检验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得出的观点是84条的“检验”包括“企业出厂检验(自检)和监督检验”不包括定期检验
    今天和一网友在讨论一个案例的适用法律上突然又引发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认为以前观点是错误的,84条的检验只包括企业的出厂检验,不包括监督检验,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我认为以往去结合25条监督检验的规定来理解是误入歧途,应该结合32条看,注意32条和84条(一项)的表述(注意3种情形表述),两条文是完全对应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32条的“检验”和84条中的“检验”含义是一样的,我们来对比下安全法里的对于检验的表述:
    25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7条:···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2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0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4条(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注意只有27,32,84单纯使用了“检验”两字,其他25是“监督检验”,40是“定期检验”,那么27,32,84的“检验”是否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呢?
   答案我认为是否定的,
   首先从字义看虽然可理解“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三者作为义务(监督检验的义务还不是使用单位)的重要程度还是不同,一个特制设备的销售或使用单位在购进特种设备之前,需要验收产品合格证,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如果生产企业不出厂检验,销售使用单位不验收合格证,这是从常理来说不能容忍的严重过错了
   其次,注意看27,32,84条中规制的3种情形:许可,检验,淘汰报废,从3行为并列表述,其行为违法程度要相当的角度(不可能把一个轻行为和一个重行为并列)来看,只有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就不合格这样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才能和使用未经许可和淘汰报废设备的违法程度相当。
    二、注意不是所有特种设备都需要监督检验
    三、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任主体是安装改造方非使用方,对于使用方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处理安装改造方解决,也不存在法律漏洞问题
     写的有点仓促,欢迎拍砖指教。
24
发表于 2017-2-28 00:06:24 |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2015〗20号)文件,84条中包含定期检验。
23
发表于 2014-10-27 11:11:58 | 只看该作者
gzzj001 发表于 2014-10-27 11:01
不同意这一看法,法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两个环节的监督检验:一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 ...

对的,前言有漏,不要信我,要信国家局的解释。讨论匆忙提出自己的浅识,确如你言重大改造、维修也有监检要求。
22
发表于 2014-10-27 11:01:39 | 只看该作者
周戎 发表于 2014-8-19 15:14
监督检验是安装这一环节的合格检验,所以按照《特设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 ...

不同意这一看法,法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两个环节的监督检验:一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二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这两个过程都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21
发表于 2014-10-16 14:59:59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检验包括定期检验与监督检验,不然定期检验无相关法则,解释没有法律效应,但是总局的回复,可能会出现在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上。从严监管总是比看着不管好些
20
发表于 2014-9-26 10:51:5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没有必要再多说了。
19
发表于 2014-9-23 09:32:39 | 只看该作者
宁海西门 发表于 2014-8-19 15:29
玩文字游戏没意义,向国家局请示下才是正道,处理检验不合格设备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就是没能 检验哦
18
 楼主| 发表于 2014-8-26 22:43:46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4-8-25 11:28
同意上面16楼的意见,质疑可以,但必须执行!
现在的法律条文释义,其性质是一般出版物,代表作者个人的观 ...

我的观点不是说要否认法律或行政机关,而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是存在不同歧义的,不要单纯的凭字义去理解,而是要在歧义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通过体系解释、立法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来理解法律条文,这并非空谈理论,当然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我们要尊重总局的意见。
17
发表于 2014-8-25 11:28: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4-8-25 11:33 编辑

同意上面16楼的意见,质疑可以,但必须执行!
现在的法律条文释义,其性质是一般出版物,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而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16
发表于 2014-8-25 10:43:23 | 只看该作者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4-8-20 11:08
个人认为总局的回复,包括安全法的解释都是值得商榷的

那你也可以质疑法律的规定,然后不按照法律来办。法律就是法律,只要制定出台了,就算你觉得不合理,那你就得遵照执行,而不是想方设法的去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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