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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北京市住建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贵委已经查实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将有关涉案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经对贵委于2014年11月15日发布的,编号为京建发〔2014〕430 号的,名为《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的文件的详细研究,发现贵委未依法处理业已查实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执法人员已经涉嫌严重渎职,请贵委依法予以改正。
一.有关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行为,是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实施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当北京市住建委认为自己拥有在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执法权时,北京市住建委应严格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涉案企业实施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当北京市住建委认为自己不拥有在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领域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执法权时,应当将全案依法移送至具备《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执法权的机关,要求该机关依法处理。
3.《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中确认已经查实的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质量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一:北京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检生产现场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粉煤灰,检验结果显示抽取的粉煤灰烧失量为23.23%,不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05)中Ⅱ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大于8.0%的指标要求,粉煤灰质量不合格。
案例二: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检生产现场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HY80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检验结果显示抽取的HY80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含固量不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中匀质性的指标要求,HY80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质量不合格。
案例三:北京北国纵横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检生产现场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砂子,检验结果显示抽取的砂子筛分析(颗粒级配)累计筛余5.00mm为17%,2.50mm为33%,不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中Ⅱ区中砂的指标要求,砂子质量不合格。
案例四: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检生产现场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HY80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检验结果显示抽取的HY80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pH值不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中匀质性的指标要求,HY801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质量不合格。
二.有关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以“阴阳配合比”的形式,偷工减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并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以“阴阳配合比”的形式,偷工减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以“阴阳配合比”的形式,偷工减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实施处罚并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当北京市住建委认为自己拥有在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权时,北京市住建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涉案企业实施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当北京市住建委认为自己不拥有在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权时,应当将全案依法移送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权的机关,要求该机关依法处理。
3.《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中确认已经查实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质量违法犯罪案件。
案例六: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偷工减料,未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生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该公司在生产某批次预拌混凝土过程中,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实际水泥用量少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要求的水泥用量,未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要求生产。
4.北京市住建委2014年12月4日发布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9家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通告中确认的已经查实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质量违法犯罪案件。
近期检查中,发现自称“北京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兴区长子营镇分站”的站点,实际生产的混凝土原材料用量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配合比用量不符,涉嫌偷工减料。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对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其违法违规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将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举报人诉求
1. 请依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的规定,依法在15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2. 请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60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90天)并书面回复信访人的规定,依法办理该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本人。
4. 请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请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后,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 对查实的已经用于建设工程的不合格混凝土产品,要求依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四.郑重声明
(一)必须将涉案企业两年内的所有质量违法行为全部调查核实清楚,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调查终结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完毕后,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北京市住建委如果拒不依法:
——依法在15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本人;
——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书面回复本人,
本人将立刻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四)有关执法人员如果拒不依法调查处理,本人保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的规定,追究其渎职罪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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