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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至少26名官员因毒豆芽被追责,纷纷举证为芽农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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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7:5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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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真的有毒吗?现在不仅关系到芽农的清白,也直接影响到监管者的命运。

       在陕西省汉中市,当地人酷爱热米皮,而作为米皮的底菜,豆芽自然成为常见食物。于是,芽户也较为集中。

       然而,在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下,各地重典治乱,“毒豆芽”则频频成为被“扫荡”对象。

       2013年至今,陕西省汉中市因“毒豆芽”被判刑的芽农多达60余人。而仅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事实上,这些数字仍在继续攀升。

       随之而来是监管官场风暴。陕西、河北等地质监、工商系统官员相继因监管不力接受调查,其中部分已被起诉判刑。

       12月19日,陕西多位正在接受调查或已被判刑的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陕西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此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2014年9月,澎湃新闻连续刊发多篇报道,指出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直接后果是,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事实上,在多位受访的农药毒理学专家看来,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没有太大争议。

       “毒豆芽”让原本属猫鼠关系的监管者和芽农站在了同一战线,成为了命运共同体。而“毒豆芽”或将被正名的趋势,成为了他们洗脱罪名的“稻草”。

       “还芽农清白我们才能清白”。多位被查的汉中市质监系统官员表示,希望为他们涉嫌渎职的案件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莲花村的芽农不愿再提及“毒豆芽”案,澎湃新闻在告知采访意图后,一位村民还是拒绝打开铁门接受采访,隔着门缝隙简单交谈后,转身离去。   澎湃新闻记者 陈兴王 图

      

专项行动面临案源压力

       在被查官员之一、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胥超看来, “毒豆芽”风暴源于一场公安部的专项行动。

       2013年1月25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按照行动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食安、农业、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加强联控联查。

       此次专项行动背景是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行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围绕食用油、肉类、酒类、调味品、民俗特产等节日市场热销食品,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根据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在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的同时,也要迅速破获工作中发现和举报的小案件。

       专项行动很快就见成效。根据通报,行动不过10天,截至2013年2月4日,全国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2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50余名。

       “上级部门给的压力很大,但又一直找不到案源”,陕西省汉中公安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办案民警向澎湃新闻回忆,汉中市为此还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小组。

       一位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汉中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回忆,2013年4月左右,其所在质监局开始配合当地警方开展对食品安全领域检查,但摸排之后“一无所获,没有找到案源”。 为此,当地警方还专门召集质监、食药等部门座谈,主要还是寻找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案源”。

       案源重压之下,“毒豆芽”很快进入了视野。

“跟风”整治

       “当时宁强公安机关进行了一次摸排,但没有找到很好的线索”,胥超称汉中市下辖的宁强县同样面临了案源压力,不过很快,宁强县发现汉台区正在办理的“毒豆芽”案,“挺不错”。于是,宁强质监部门配合当地警方对辖区内的豆芽生产户开始进行检查。

       “我们当时只是想借助警方的力量,把豆芽生产户规范一下,没想到最后上升到犯罪的高度”,胥超认为,打击“毒豆芽”的整治行动,有“跟风”的味道。

       前述汉中质监系统官员也表示,“当时我们觉得豆芽生产户都是‘黑作坊’,难管理,就把这个线索报了上去”。

       据前述汉中公安部门的办案民警介绍,汉中方面一筹莫展之时,获悉其他市县正在办理“毒豆芽”案,也开始着手,而两篇公开报道更坚定了当地办理“毒豆芽”案的决心。

       首先是轰动一时的“沈阳毒豆芽事件”。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蹇屯村农民蹇明志、杨桂荣夫妇等人自2008年开始,在沈阳长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2011年12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定蹇明志、杨桂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同案的另三名被告人也均获刑。

       更早之前的2011年5月8日,汉中市广播电视报记者暗访莲花村豆芽生产户,刊发《汉中豆芽还敢吃吗?》,报道称汉台区莲花村豆芽生产户使用“‘三无产品’增白剂和无根豆芽生长剂”;并援引农科专家观点称,“无根豆芽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其主要成分是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有致癌致畸作用”。

       至此,既有“毒豆芽”判决先例,又在汉中发现过“毒豆芽”,对于面临案源压力的汉中来说,扫“毒”风暴,万事俱备。

扫“毒”风暴

       陕西汉中,因当地市民爱吃热米皮,而豆芽作为米皮的底菜,一直拥有较高消费量,随之而来的是生产豆芽的农户较为集中。仅汉台区铺镇的莲花村就有30余户村民制发豆芽,日产豆芽数千斤,该村一位老人告诉澎湃新闻,当地村民制发豆芽长达30余年之久。

       据当地媒体《华商报》报道,2013年7月15至17日,汉中市汉台区、西乡县、宁强县警方展开专项突击检查,共端掉20家“毒豆芽”作坊,抓获23名嫌疑人。其中汉台区质监、食药监、公安、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联合行动,在莲花村村民李某、周某、翟某等10人家中当场查扣成品豆芽共计1220余千克。

       另据《陕西日报》2014年2月15日报道,2013年以来,汉中市在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整治豆芽生产销售行业,全市共清查331家豆芽加工作坊,收缴“毒豆芽”130余吨,刑拘75人,72人被依法起诉。

       澎湃新闻了解到,在这一轮扫“毒”风暴中,莲花村17户芽农20人获刑6个月到2年不等,并处以2至4万元不等的罚款。

波及监管者

       扫“毒”风暴并未止于芽农,很快波及监管者。

       《华商报》报道称,2014年9月,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台分局局长邱某、副局长苗某、食品生产监管股股长马某等三人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汉台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原因则是不认真履行豆芽监管职责,致使大量“毒豆芽”流入市场。

       12月19日,陕西多位在接受调查或已经被判刑的官员向澎湃新闻证实,陕西全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毒豆芽”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作为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的胥超亦被调查。2014年12月12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胥超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当时由公安机关牵头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不管是市上、还是县上,我们开会时,意见都是统一的,就是想借助他们的力量,把食品市场整个肃清一遍。我们当时带着公安机关去检查,经常半夜过去查,但最后结果出乎我们意料,豆芽生产户被判刑了,我们这些出工出力的人渎职了。” 胥超对澎湃新闻说。

       在胥超看来,芽农是被“冤枉的”,“毒豆芽”案件存在瑕疵。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17:51:05 | 只看该作者
审判

       12月19日上午9时,陕西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台分局副局长苗贵喜坐在了汉台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于今年10月因涉嫌食品监督渎职罪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方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100余万斤“毒豆芽”流向市场,对群众健康造成了“较大隐患”。

       公诉方指控,2011年5月4日,汉台分局下发通知,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豆制品和豆芽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和滥用非食用物质加工豆制品和豆芽的作坊。2011年5月16日,汉中广播电视报刊发了“汉中豆芽还敢吃吗?”的报道后,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定汉中市质监局对豆芽生产进行监管。但苗贵喜在监管中,未进行抽样、查封、处罚存在问题的豆芽生产户及豆芽。

       公诉方还提供了莲花村已被判刑的20名芽农的书证,指出质监部门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仅在2011年对豆芽生产户进行过为数不多的几次检查后,未对莲花村芽农进行过检查、查封、处罚工作。

       苗贵喜在庭上称,因为对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尚没有标准,无法判定豆芽“合格与不合格”,所以当时无法对芽农作出处罚。

第156号公告

       办理“毒豆芽”案,一份公告不得不提。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下称“第156号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内的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也禁止使用。

       检方对苗贵喜的指控依据与胥超几乎雷同。判决书指出胥超在担任纪检组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期间,“未按要求对宁强县汉源镇范围内豆芽生产户进行宣传告知并检查、巡查,其履职不到位,致使25万公斤添加有‘无根豆芽生长素’的豆芽流入市场。

       胥超告诉澎湃新闻,检方所指控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依据包括:一是根据第156号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添加剂。二是依据已经判决生效的“毒豆芽”案件,作为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证据。

       胥超称,检方的另一根据是2014年10月15日,陕西省高院和高检印发的《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但让他不解的是,检方在庭审时出具了该份纪要作为依据,但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除了对涉案的“毒豆芽”数量提出质疑外,胥超及其辩护人认为,第156号公告只是要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6-苄基腺嘌呤,并未指出该物质是有毒有害的,生产出来的豆芽目前也无法证实是有毒有害食品;另外,豆芽的归属性质上,豆芽应该属于芽苗类蔬菜的农产品,而不属于加工食品,以加工食品的标准来衡量农产品,本身就是错误的。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11月,陕西省食安委办公室已经提出,“我办认为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蔬菜)”。

神秘“毒物”

       在诸多“毒豆芽”的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澎湃新闻9月27日曾刊发报道,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

       9月9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协会秘书长吴月芳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写信,为上述两种物质“正名”。

       吴月芳指出,“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从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后者认为豆芽培育制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豆芽制发的“无身份”直接导致“无标准”,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让一线司法人员有些“凌乱”, 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

“无毒”辩护

       苗贵喜的辩护律师张明辉出具了10份书证,以证实豆芽属于农产品而不是食品,以及证明6-苄基腺嘌呤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依据不足等。张明辉提供书证时指出,2004年,原卫生部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指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苗贵喜及其辩护人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认定豆芽属于农产品,而非加工食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28大类加工食品范畴,欲进行无罪辩护。但公诉方当庭表示,豆芽是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目前还存在争议”。

       或已提起公诉、被判刑的多位汉中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当自己置身于案件之中后,回头对“毒豆芽”案件重新审视,发现判处芽农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没有依据的”,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添加有6-苄基腺嘌呤生产出来的豆芽是“毒豆芽”。

       “毒豆芽”之“毒”从何而来?除了第156号公告,还涉及一份为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是于2011年9月30日发给质监总局的,复函中指出,4-氯苯氧乙酸钾、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份复函也是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官员做无罪辩护的关键证据之一。

       在苗贵喜辩护律师出具的书证中,还有一份 2013年8月12日国家卫计委回复相关人士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3)2306号),告知书中解释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将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列为附录C中,按照标准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该物质已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故将其删除,而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

       另一份书证显示,今年5月8日,国家卫计委给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卫政申复(2014) 0298号)中又指出,经查,6-苄基腺嘌呤未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毒豆芽”有毒吗?

       尽管6-苄基腺嘌呤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被认为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在多位受访的农药毒理学专家看来,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没有太大争议。

       苗贵喜的辩护律师还指出,今年11月20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豆芽检验报告说明的复函》中提到,“我院于2013年6月陆续收到质监、公安等部门要求对豆芽6-苄基腺嘌呤进行检测的委托,由于国标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中无6-苄基腺嘌呤限量规定,我院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仅提供6-苄基腺嘌呤检测结果,不做判定”。

       庭上,公诉方并未提供6-苄基腺嘌呤的毒理性相应的临床报告。

       此前,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教授汪良驹告诉澎湃新闻,无根豆芽素的作用在于抑制根的生长,让下胚轴长得更长,地上部分长得多又比较嫩,营养价值更高。

       前述汉中公安部门办案民警向澎湃新闻透露,当初在办理“毒豆芽”案件时,汉中检察机关一直在向公安机关索要有关6-苄基腺嘌呤及“毒豆芽”的毒理报告,但因检测机构不予做出判定,相关依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迟迟未能提供。

       “但不知为何,后来检察机关不要了”,该办案民警说。

       不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专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效敏曾提醒澎湃新闻注意,尽管无根素低毒,但部分芽农在制发过程中可能还添加了其他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这在一些判决书上并非都能体现。

       但是,在汉中市已经判刑的一位芽农的判决书中,除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钾以外,并未提到其他物质。检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书证资料中也仅提到了6-苄基腺嘌呤在豆芽中的残留量。

命运共同体

       如果不是一同站在被告席上,监管者或许很难会为芽农喊冤。然而,面对极具争议的“毒豆芽”案件,监管者和芽农站在了同一战线上,成为了命运共同体。

       多位受访的质监部门官员告诉澎湃新闻,自己食品监管渎职罪名成立的前提就是让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毒豆芽”无毒,芽农无罪,成为洗脱罪名前必须跨过的一道坎。

       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向澎湃新闻回复,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毒豆芽”的法律争议进行研究。11月10日,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刑庭近日向她口头回复称,“非常重视,正在研究中”。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意味着有“实质进展”。

       11月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产品标准相比,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

       吴月芳表示,将“6-苄基腺嘌呤”正名为“允许使用物质”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但她强调,这仅仅是第一轮讨论的结果,接下来还将进行多轮讨论和意见征求,草稿最后能否通过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审定,还是未知。

       12月17日下午,莲花村村民刘桂萍与邻居搬来小凳,坐在门口聊天,一脸惆怅。他的丈夫王金成此前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8个月,今年上半年刚出狱不久,又于今年9月再次被警方带走,原因还是生产“毒豆芽”。

       2013年8月12日,48岁的钱建春被警方带走,后因“毒豆芽”被判刑6个月,罚款20000元。钱建春至今也不能完全说出6-苄基腺嘌呤这个拗口的名字。

       “就那个6什么嘌呤,我们自己都吃这个豆芽,也没见吃出啥问题”。钱建春说。

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17:53:20 |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首度回应毒豆芽案件争议:正在研究相关问题http://www.thepaper.cn/www/resource/jsp/newsDetail_forward_1270784

因豆芽属性和监管不明,在相关标准修订后,诸多芽农获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底报道“毒豆芽”案件争议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近日回应澎湃新闻称,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但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而曾分别“上书”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10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她所在协会受国家卫计委委托正在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目前已经完成第一轮讨论,但由于豆芽制发属性不明确,工作进展缓慢。

       澎湃新闻9月27日报道, 从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后者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豆芽制发的“无身份”直接导致“无标准”,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让一线司法人员有些“凌乱”, 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而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在吴月芳看来,“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她所在的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自2011年起先后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原卫生部(现卫计委)、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现食药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食药总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六处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发的安全监管问题,要求明确豆芽制发监管职责。

       而作为业内人士,在2014年9月上旬,她又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有关研究室发去“关于豆芽案件有关法律法规”的材料,并在下旬再次以协会名义向最高法发去《关于请求解决“豆芽案件”的建议函》。

       上述建议函中提到,到目前为止,豆芽生产未明确监管部门,造成无人监管,这是导致全国各地所谓“毒豆芽”案件频发的原因。

       该函件向最高法建议,对有关“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据进行研究,纠正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实际情况。

       澎湃新闻相关报道发表后,新华社9月28日接力报道,就“毒豆芽”争议刊发评论称,“豆芽就是豆芽,监管不能尴尬”。

       该文章称,“有关部门确实应听听老百姓在小小豆芽问题上的声音,尽快明晰这一食品的监管主体和立案标准,一方面为消费者的餐桌安全护航,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9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去采访函,希望了解“毒豆芽”案件争议的相关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相关人士近日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最高法的相关业务部门已了解该问题,正在对此进行研究,因尚未有结论,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而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5月,国家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的标准修订计划。受国家卫计委委托,她所在协会将在2015年年底制定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该标准将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标准应用。

       “上述标准修订工作的第一次讨论会已在7月11日举行,下一轮讨论将在11月展开。”吴月芳介绍说,与此前的产品标准相比,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计划将豆芽制发标准作为附录进行增补,以解决过去制发无标准的问题。但如此一来,面临的还是“老问题”:豆芽制发属性是什么?制发中使用的添加物的管理部门是谁?

       吴月芳期待她的去函能有下文。但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食品分段管理由来已久。“对豆芽的监管实际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考验,如果能处理好,食品安全无缝监管就又进了一步。”

       “要靠部委间相互协调来解决问题非常困难,虽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积极与农业部进行沟通,但是进展缓慢。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主管这些部门的国务院出面,责成有关部门对类似豆芽这样特殊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进行分工。”吴月芳说.

       同时,他们也在考虑“曲线救国”: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话,能否在标准中模糊处理,不提属性,只作为“添加物”允许使用。“但这个方案是否可行最后还需经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的审定。” 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17:57: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1-4 16:37 编辑

因毒豆芽获罪官员:认定有毒缺依据 说我渎职比窦娥还冤http://www.thepaper.cn/www/resou ... ail_forward_1288325[/url]


胥超,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2014年7月接受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调查;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2014年12月12日,法院判处胥超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12月18日,胥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自己被调查到现在,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担心丢了工作,又想找回清白。

       几天前,胥超到宁强县人民法院拿判决书时,被问及“要不要上诉”,胥超回答“要上诉,我比窦娥还冤”。当时就有人劝他,“这么小个事,都免予刑处了你还要上诉,别最后把工作搞丢了”。

       对于胥超和他的家庭来说,这份“铁饭碗”和一月3800元的薪水非常重要。但他很矛盾,一方面不想因此丢掉工作,另一方面又不想背着一个罪名度过一生。

       1982年出生的胥超,2005年大学毕业后,通过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以笔试第一的成绩考入汉中市质监系统,后被分配至宁强县质监局工作。

       “我自认为自己干工作是非常认真负责的”,今年32岁的胥超早在3年前就坐上了副科的位置,担任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一职。2012年元旦后,胥超开始分管食品安全工作。

       始料未及的是,一年后,随着宁强县9名芽农被判刑,他也因此站上了被告席。

       澎湃新闻:你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判决判错了?

       胥超:是的,这个案子本身就有问题,他们(指检察机关和法院)所依据的国家质监总局第156号公告,只是说不让添加6-苄基腺嘌呤,并没有说这个东西是有毒有害的,那芽农就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6号公告发布后,省食安委让质监部门负责管理豆芽的生产,我们也作了宣传和检查,让芽农不要再添加6-苄基腺嘌呤。但是至今也没有一个检测标准,再说豆芽应属于芽苗类蔬菜,不是加工类食品,不能按照加工食品的标准来管理。

       到现在也没办法证明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生产的豆芽是“毒豆芽”,我就不存在将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造成的危害前提都是不成立的。

       澎湃新闻:那你认为芽农也是被冤枉的?

       胥超:“毒豆芽”案本来就有问题,判芽农有罪并没有证据。156号公告是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没有说不能在农产品中添加,在农产品中,它应该属于农药。这个原卫生部有关复函都是有解释的,食品中禁止6-苄基腺嘌呤不是因为食品安全原因,而是缺少工艺必要性。说它是“毒豆芽”,必须要有直接证据证明它是,应该是科学公正的,而不是发个文件说它有毒就是有毒。

       我们是管食品的专业部门,我们都绝对不敢认定它是有毒有害的。现在看,只有芽农清白了,我们才能清白。这段时间过的特别痛苦,一边还要跑法院、检察院打官司,这边还要干好工作。

       澎湃新闻:你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吗?

       胥超:请了。现在官司真打不起,我跑了两趟西安,到省上去找材料,这几个月下来都花了小1万了,一个季度的工资都没有了。

       为了这事,心乱了,精力不足。但没办法,工作还得干,我今天上午还在搞节前安全检查,我年轻嘛,多干点。

       澎湃新闻:接下来准备上诉吗?

       胥超:要上诉,上诉要是不成,我还要申诉,我要把这一套程序走完,这是对自己负责。那天我去拿判决书的时候,法官就问我“要不要上诉”,我说要上诉。法官劝我说,“这么小的案子,你还要上诉,别弄的最后把工作丢了”,当时我就喊了一句,“我比窦娥还冤”。

       我确实害怕最后把工作弄丢了,2005年考上公务员,2011年我就副科级了,我自认自己干工作还是不错了,不想背着个罪名活一辈子。现在也想通了,自己还年轻,和我一起被判刑的同事不准备上诉,这也可以理解,毕竟年龄大了,怕丢工作。但我还年轻,说句不好听的话,我就是去工地上搬砖,我也有力气。

       澎湃新闻:如果这一套程序走完了,还是没能改变判决结果,你怎么办?

       胥超:最近心里一直挺矛盾的,害怕丢了工作,又想还自己一个清白。我目前了解的,已经被判刑的这些人里面(指质监系统官员),还没有一个人打算上诉,估计就我一个人准备上诉,压力很大啊!翻个案子的代价太高了,不是说我个人承担压力,整个家庭都要承担这份压力。

       如果不能改变结果,那最后纪委肯定要上手,给处分是难免的,能不能保住公职都说不一定。真到了那一步再说吧,我毕竟还年轻,今年才32岁。哎,就是工作丢了,家里少了一份收入。

       针对这个案子我还特别想说一句话,当时由公安机关牵头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不管是市上、还是县上,我们在开会的时候,意见都是统一的,就是想借助他们的力量,把食品市场整个肃清一遍。我们当时带着公安机关去检查,经常半夜过去查,但最后结果出乎我们意料,豆芽生产户被判刑了,我们这些出工出力的人渎职了。


最新消息:内蒙古警方查获5吨毒豆芽

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4日电(记者李云平)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安部门的最新消息,乌海市警方近期成功端掉3个生产销售毒豆芽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收缴并销毁5吨毒豆芽。

  据介绍,2014年11月,乌海市警方在乌海市海南区集贸市场发现疑似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豆芽,送到权威机构检测后发现,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添加剂,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当地警方迅速组成专案组,通过侦查锁定隐蔽在深山中的3处生产销售毒豆芽窝点,一举捣毁这3处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搜出“无根剂”“AB粉”“泡豆王”等有害化学物质,查获成品毒豆芽5吨。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等4人供认,他们于3年前流窜至乌海市海南区,租赁偏远地方的温室大棚或闲置房屋,长期通过添加“无根剂”等有害物质生产豆芽,并在周边地区进行销售,每天的销售量达1500多公斤。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等2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另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http://news.sina.com.cn/c/2015-01-04/105131357388.shtml
地板
发表于 2014-12-24 21:02:47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反思。
6
发表于 2014-12-25 08:28:53 | 只看该作者
恻恻然而无语!可会有真正的清白?
7
发表于 2014-12-25 09:20:52 | 只看该作者
判刑,免于刑事处罚,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也得开除公职。强烈建议集体上诉。
8
发表于 2014-12-25 09:22:59 | 只看该作者
另外,关于渎职、尽责后能否免责,国家没有给出标准。导致检察、纪委等操作盲目,靠个人主管断定是否渎职。悲哀啊。
9
发表于 2014-12-25 09:38:16 | 只看该作者
公安检察运动式办案,定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关注
10
发表于 2014-12-25 09:48:11 | 只看该作者
螳螂扑蝉,黄雀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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