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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首次对电商平台开展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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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20:4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配合3.15活动,广东省质监局近日发布2014年电商产品质监抽查结果,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和唯品会5家电商平台买样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发现率(以下简称发现率)达到30.7%,质量问题最突出的是玩具产品,发现率达60%;其次是箱包皮具、服装、家庭纺织用品,发现率分别为50.0%、46.7%、46.2%。据悉,这是广东省质监局首次对电商平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近年来,广东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仅2014年上半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约1.09万亿元,同比增幅达30.0%。电子商务作为商品物流的新生态,其虚拟交易环境、跨区域交易模式在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了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等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追溯困难,电子商务产品信息、经营主体瞬息万变,源头溯源管理困难重重。

    为此,广东省质监局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规标准体系几乎都是针对传统线下产品和服务来制定的现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探索对电商产品质量在线监督抽查。该局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据“网上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原则,采取“神秘买样”的方式,在广州公证处的支持配合下,对“神秘买样”的付款账号、购买人员(抽样员)以及在特定平台上的注册账号进行公证,由经过公证的买样人员集中下单和支付,并做好产品介绍截屏,网页、订单详情打印及具体网址记录等。此次共抽查了5大电商平台的156批次电子商务产品,破解了“依法获取样品、样品和结果确认、抽查后处理及样品处理”4大难题。

    据广东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透露,针对当下网购越来越流行的消费特点,2015年,该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商平台的抽查力度,以网上热销、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家用电器、服装等重要消费品和B2C电商模式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电商产品的监管力度,电商产品抽查批次和专项经费不低于去年的3倍。

    针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面临追溯难、取证难、追责难的“三难”困境,广东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陈锦汉建议,在国家层面构建电商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颁发《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管理条例》,明确实施网购平台“首负责任”,即电商平台应对商户商品上架、展示和推广的管理,完整保存在交易中产生的数据证据,承担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的责任,并追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的相关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就可以从制度层面促进网购平台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质量管控,维护消费者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

    目前,广东省质监局已将此次监督抽查涉及相关电商平台和电商产品经营企业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责成相关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20:51:29 | 只看该作者
     质检部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工作有序开展


    为持续不断地做好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工作,完善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的全国执法协查工作机制,在2014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初,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组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摸排涉嫌质量违法电子商务产品案件线索35个,并组织上海、浙江、广东等9省(市)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开展了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利用电商平台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案件。

  现公布3起近期质监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件:

  1、上海吉研实业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案。

  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线索对上海吉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天猫商城上的“海康威士吉研专卖店”和“dahua吉研专卖店”均为上海吉研实业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吉研开关电源 直流12V2A监控电源摄像头电源监控防水电源适配器”。目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USB充电头案。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线索对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通过天猫商城“诺西旗舰店”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USB充电头”。目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3、仪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制售假冒品牌服饰案。

  2015年1月22日、2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线索对仪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通过1号店网站“仪品雅乐汇专营店”销售假冒“BURBERRY”等品牌服饰产品,现场检查该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假冒注册商标,查获该待销售的假冒“BURBERRY”等品牌的服饰产品共计683件,货值金额已达15万元以上。经调查,该公司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生产销售额近80万元,已涉嫌犯罪,上海市质监部门已依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http://www.aqsiq.gov.cn/zjxw/zjx ... 20150313_434171.htm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20:59: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3-19 11:29 编辑

根据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职能配置“三定”方案规定,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经销企业销售的商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但监督检查的对象,仍然是生产企业和产品,只不过是将抽样的环节放在了流通环节。
对电商平台(经销企业)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的对象则是经销企业和商品。这是否属于质监部门的法定职权?有无超越职能“三定”所规定的行政职权?是否存在行政越权的嫌疑?

严格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板凳
发表于 2015-3-19 08:23:24 | 只看该作者
网上假货多啊
地板
发表于 2015-3-19 08:36:43 | 只看该作者
又准备抢饭吃。看看有没有无私的精神,这边抽完,将不合格企业名单和检验报告函告到当地质监局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反馈。还要看看被抽企业所在质监局的胆量和气魄,敢不敢进行严格查处,敢不敢割腕断臂,敢不敢置地方政府于不顾。
6
发表于 2015-3-19 08:37:42 | 只看该作者
简岩所论极是,深有同感
7
发表于 2015-3-19 08:58:37 | 只看该作者
电子商务网站属于虚拟市场,如果属于流通环节,质监部门抽查的对象应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网站。如果抽查的对象是经销企业商家对个人B2C或消费者间C2C形式,个人认为是越权了。。。
8
发表于 2015-3-19 15:46:26 | 只看该作者
明显是越权的事,省点力气吧,马云一认真,咱们就输了
9
发表于 2015-3-19 16:29:21 |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现在四川大部分县都已经二合一了,干这种事情正好合适。四川省**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工商去掉了行政,质监去掉了技术,干这个正好!
10
发表于 2015-3-20 09:11:57 | 只看该作者
目前没合并的话,越权啦,做好自己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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