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896|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司法中的“毒豆芽”问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17:1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你可能没有听说过这2个化学名词,但“毒豆芽”大家不会陌生。这两种化合物是发豆芽所用“无根素”的主要成份。这种豆芽被称为“毒豆芽”。
        但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小小的“毒豆芽”见证了食品监管的“神仙打架”。
        2007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两种“无根素”。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白名单”,只要不在“白名单”之上的,都属于违法添加剂,甚至可以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1年,“无根素”被踢出了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问题之复杂在于,发豆芽算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前者适用食品添加剂的“白名单”制度,法无许可即是违法;后者适用农药的“黑名单”制度,法有禁止才违法。“无根素”不在法定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如果发豆芽算是食品加工,那么用“无根素”即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不算食品加工,那么也就不构成犯罪。豆芽掉进了政府的监管接缝里。农业、卫生两大监管部门都说,发豆芽不归他们管。“踢皮球”引发司法混乱。
        在近年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情形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但各地判决五花八门,有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定“生产伪劣商品罪”;有的重判徒刑;有的轻判缓刑;有的则不予刑事处罚。甚至不排除一些地方的公安、食药监部门搞运动式执法,用“毒豆芽”来“刷政绩”。
        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白名单,还是黑名单?这种涉及成千上万人利益乃至自由的争议不应该再继续下去。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1237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17:12: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17 17:13 编辑

“毒豆芽”案持续争议中,福建芽农获刑10年,三大疑问待解

       “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两次开庭,两次延期审理后,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争议中作出有罪判决。
        3月20日,全尚根的女儿全长梅收到来自福建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称,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量刑十年与销售额有关。
        但关于豆芽制发中所添加的“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包括科学家、法律人士早已提出不同看法——大量科学证据证明该物质安全,以添加该物定罪的依据不足。
        在过去几年里,因添加了“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全尚根只是又一例。但本案更为特殊,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办案人员并未在泡制豆芽的水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而凭借装有药剂的瓶子和口供就将全尚根起诉,这被辩护律师和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明显不足”。
        3月23日,全尚根的辩护律师蔡思斌告诉澎湃新闻,判决中,一审法院并未就“未检出6-苄基腺嘌呤”的质疑作出回应。“刑法打击的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行为,而对这种不构成任何危害性的行为也要打击,与刑法的目的相悖。”
        全长梅告诉记者,她决定上诉,律师将在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检察长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
        澎湃新闻从2014年9月27日起持续报道“毒豆芽”事件。因对豆芽的属性和监管存在争执,使用“无根水”制发豆芽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但并无科学证据证明,这两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大量证据证明其安全。
        “毒豆芽”事件的争议仍在升级,更多司法机关相关人士也加入质疑者的阵营。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须明确其法律适用。
        根据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全尚根于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全尚根是福建闽侯芽农,其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销往福州市永辉超市。2011年至2013年间,所售豆芽每年均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铅、亚硫酸盐等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检测值均在限值内,属达标。
        不过一审判决认为,前述检测只针对铅和亚硝酸盐检测,相关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可添加6-苄基腺嘌呤。
        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豆芽制发不是食品生产活动及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为,“豆芽作为供人食用且有营养价值元素,属食品。”该判决援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质原料”。
        判决书认定全尚根泡发“无根豆芽”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888695.75元。量刑十年与其销售额有关。
        全尚根案自2014年5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先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各地处理不一
        就本案及“毒豆芽”一类案件中的疑点,澎湃新闻3月24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函采访,但直至3月26日,该院宣传处负责人回复称院内职能部门仍在处理采访问题,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对方回复。
        澎湃新闻曾先后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和公诉机关相关负责人。前者以需经宣传部门同意为由婉拒采访,而闽侯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回复澎湃新闻称,提起公诉有法有据,“全国这样的判例也很多”。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至少在浙江,早在2014年3月,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
        会议达成共识,认为“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不过在福建,“无根豆芽”争议案件被重判。值得一提的是,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2013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纪要》,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处罚建议“从重”。
        蔡思斌对二审结果仍有些担忧。“如果高层没有明确的司法意见,和豆芽生产标准出台,可能结果还是不容乐观。”
疑点一: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
        “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
        而就前述判决所援引的《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由国家卫计委出具的信访回复单上有更详细的解释。
        国家卫计委2015年1月30日回复称,“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主要发挥植物生长调节作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具有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故修订标准时将其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删除,而不是由于安全原因。”
疑点二: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曾举行了一场“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与会的法律人士在一个问题上的共识度很高:“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豆芽构成犯罪非常牵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荒唐”。
        会议认为,即使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也要满足“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然而,“根据无根剂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实际使用残留的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看,无根剂主要成分(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伟国和他的团队最近向澎湃新闻独家提供了他们梳理的203份“毒豆芽”判决报告,“如果仅凭豆芽中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即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在王伟国看来,要警惕这可能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此外,闽侯县法院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同样令人生疑。其中,该份判决依据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王伟国等人的报告曾对援引该款的判决书批驳称:农业部194号、199号、274号、747号、1157号、1586号、2032号等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全面禁止使用33种农药、限制使用17种农药,还有7种农药即将被禁、限用。在这些名单中,并没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因此,本项规定也不能适用相关案件。”
疑点三:定罪证据是否充分?
        而即使“无根豆芽”案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在法律人士看来,本案目前的证据亦无法支撑构成该罪。
        在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本案事实证据明显不足。警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在全尚根生产的黄、绿两种豆芽样本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结果也均是“未检出”。
        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唯一在送检物中检出上述两种物质的是在全尚根处收集到的一瓶胶瓶装无根豆芽素药剂。检验机构将这瓶药剂做了稀释处理后检出“含4-氯苯氧乙酸钠:0.342mg/kg;6-苄基腺嘌呤:140.6mg/kg”。
        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刑诉、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即使在药剂中确实检出上述成分,持有这瓶药剂也并不能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持有不等于生产,更重要的是生产的证据,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检出违禁物)”。
        “哪怕口供高度一致,那也不等于生产的证据,持有药剂只能证明他具有生产的客观条件,这和已经生产是两个概念。”洪道德更关注的是,作为一起与“有毒有害食品”有关的案件,是否有“证明该添加物确属有毒有害的毒理报告”和“证明售卖出的豆芽已经造成毒害效果的病例报告或市场信息反馈”。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15819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17:12:43 | 只看该作者
争议“毒豆芽”案突现逆转:福建一审判10年芽农罕见被取保

       “毒豆芽”事件或现转机。
        备受争议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案突现逆转。4月14日下午3点,被羁押近一年的全尚根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取保候审。他的女儿全长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家人相见后久久相拥而泣。        
        在近一个月前的3月17日,该案一审被福建闽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一审期间,全尚根的辩护律师蔡思斌曾向法庭提出取保申请,但被驳回。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这样的量刑在二审阶段,法院同意取保候审是非常罕见的。”14日,蔡思斌对澎湃新闻说。在他看来,审理法院甚至上级法院内部对豆芽系列案件的方针应有了更明确、正面的变化。“虽然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但案件无罪化发展的方向是比较明朗的。”        
        全尚根只是诸多因添加“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之一,尽管本案被指证据明显不足、量刑较重,更为特殊。仅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全国各地有约千名芽农获不同程度的刑罚。        
        但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添加“无根水”是否构成犯罪,一直被法律界人士质疑。以此同时,“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说法也被证实为谣言。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诸多信号显示,司法纠偏的车轮已经开转。澎湃新闻了解到,刚进入4月,福建、广东等地的“毒豆芽”案相继松动,多位芽农获取保。有地方法院的消息称,收到“两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这也被外界视为司法的重大进步。
        澎湃新闻4月14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采访,希望核实“叫停”传闻,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存三大疑点:法律依据、定罪依据被指有瑕疵  
        今年1月起,澎湃新闻独家披露全尚根案的原委和诸多疑点。2014年3月19日,全尚根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全尚根是福建闽侯芽农,其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销往福州市永辉超市。        
        福建闽侯县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称,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认定为人民币888695.75元。        
        但本案仍有三大疑问待解。首先,判决书中所指“有毒、有害的无根水”是否确有毒有害?        
        “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        
        其次,如果“无根水”认定“有毒有害”存疑,那制发“无根豆芽”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曾举行了一场“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这场研讨会。与会的法律人士在一个问题上的共识度很高:“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豆芽构成犯罪非常牵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荒唐”。        
        具体到本案,不管是适用的法律依据还是定罪证据,都被认为有瑕疵。一审判决依据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然而,中国法学会围绕“毒豆芽”案的一份分析报告曾对援引该款的判决书批驳称:农业部194号、199号、274号、747号、1157号、1586号、2032号等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全面禁止使用33种农药、限制使用17种农药,还有7种农药即将被禁、限用。在这些名单中,并没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因此,本项规定也不能适用相关案件。”        
        第三,在法律人士看来,本案目前的证据亦无法支撑构成该罪。在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本案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警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在全尚根生产的黄、绿两种豆芽样本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结果也均是“未检出”。        
        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刑诉、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即使在药剂中确实检出上述成份,持有这瓶药剂也并不能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持有不等于生产,更重要的是生产的证据,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检出违禁物)”。        
        饶是有诸多疑点,本案一审仍被做出有罪判决。澎湃新闻3月24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函采访,但未获回复。        
        澎湃新闻曾先后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和公诉机关相关负责人。前者以需经宣传部门同意为由婉拒采访,而闽侯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回复澎湃新闻称,提起公诉有法有据,“全国这样的判例也很多”。        
或成建国后集体翻案的罕见例子        
        事实上,全尚根只是诸多因添加“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之一。仅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有约千名芽农获不同程度的刑罚。        
        伴随判例增长的,是各界要求纠偏的呼声。去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曾“上书”国务院,要求为“无根豆芽”正名。        
        而在今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行的前述研讨会,邀请来自法检系统,食品技术部门,豆芽行业协会,以及法律学者们等不同学科背景人士参与。该会议形成的纪要认为,“根据无根剂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实际使用残留的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看,无根剂主要成分(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仅仅一个月后,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而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伟国和他的团队最近向澎湃新闻独家提供了他们梳理的203份“毒豆芽”判决报告,“如果仅凭豆芽中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即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在王伟国看来,要警惕这可能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诚如前述,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是否构成犯罪,是最核心需要厘清的问题,否则定罪的依据难免遭人诟病。        
        种种迹象表明,有关“豆芽”的争议已受到有关部门关注,协调解决也正在路上。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网站专门就“毒豆芽“案争议问题向公众回应称,“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最高法刑一庭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并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据澎湃新闻调查了解,“豆芽”问题因“监管脱节”形成(2011年,因重划归属而非安全原因,“6-苄基腺嘌呤”被从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划出,却未顺利被农业部接收,从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解铃还须系铃人,破解的切口或许就不单在司法部门。        
        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就在今年年前,包括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部委开会协调“豆芽”的归属和管理,但彼时并未有结论。        
        但另一些信号显示,案件纠偏的车轮已经开转。今年2月,澎湃新闻从接近最高法的相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的建议是这类案件先不要判”。        
        而就在4月份,福建、广东等地的“毒豆芽”案相继松动,多位芽农获取保。有地方法院的消息称,收到两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
        张明辉是北京一家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负责人,他在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制发豆芽中添加了“无根水”被当地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2014年12月26日,张明辉向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寄出署有663人签名的“司法建议书”。这份司法建议上附有663人的签名,他们的身份包括芽农家属、专业技术人员和律师。
        这份司法建议主要包括四条:第一条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立即停止以检测6-苄、4-氯为执法依据对豆芽行业的执法行动;第二条是,建议两高协调执法机关,对以检出6-苄、4-氯作为定罪依据并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在恢复他们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等待权威机构对涉案物质作明确认定后再依法裁处。
        此外,这份建议还包括,“建议两高协调地方司法机关,对以检出“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主要定罪依据的已决案件,在权威部门对涉案物质进行权威认定后给出司法意见,启动再审程序,依法进行裁处;”以及“建议两高及国务院,立即协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计委等部门,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并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活动。”        
        澎湃新闻4月14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采访,希望核实“叫停”传闻,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有“毒豆芽”案辩护律师曾感慨,这类案件如果转向,应该是建国以来罕见的集体被判有罪但又集体翻案的例子,这也正说明司法的重大进步。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0892



板凳
发表于 2015-4-21 09:52:05 | 只看该作者
判的有点冤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10:24:04 | 只看该作者
运动式执法,看形势严打,必然导致法治秩序的混乱。
6
发表于 2015-4-21 13:17:45 | 只看该作者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10 23:12 , Processed in 0.81266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