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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发文要求严办豆芽案,芽农刚被警方解除取保又收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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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17:1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30 17:18 编辑

        江西芽农廖伟鉴没有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他的“无根豆芽案”在侦查阶段被警方以“发现不应追究刑责”而解除取保候审,未料数月后,一份由当地质监部门针对本案开出的“天价”罚单又找上了门。
        这份由江西龙南县质监局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认为廖伟鉴“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AB粉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其生产豆芽“货值金额13万元,违法所得3.9万元”,给予罚款68.9万元。  

       4月22日,根据廖伟鉴的听证申请,龙南县质监局举行公开听证。质监局方面此前称赣州市食药监局针对本案有处理批复,认定“豆芽制发应认定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赣州市食药监局甚至下达一纸督办函,称要对该“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廖伟鉴告诉澎湃新闻,他在听证会上列举大量材料申辩“豆芽非加工食品而是农产品种植,不应适用处罚规定。”但听证会当天暂未有结论。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豆芽中添加 “无根水”(AB粉水)不仅被认为是“毒豆芽”,还一度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证据。然而,该添加物是否确实有毒有害,是否构成犯罪饱受质疑。种种迹象表明,司法已开始纠偏。进入4月,不仅来自广东、福建等地的芽农被取保,多个地方法院接到来自最高法、最高检的案件“叫停”通知。   
        然而,在“叫停”之后这类案件该何去何从?不作为刑事犯罪又是否可作为违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长期关注“毒豆芽”案的浙江律师徐飞宙看来,从源头上厘清豆芽制发属性是本案的关键,从此前原卫生部的批复、质检总局的复函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豆芽制发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当地质监局援引《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澎湃新闻曾报道,因原卫生部和农业部之间管理脱节,豆芽成了属性不明的灰色物,而豆芽制发中的添加物“6-苄基腺嘌呤”也被污名化为毒物。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侦查阶段,警方送检的豆芽样本中并未检出“6-苄基腺嘌呤”。那么质监部门处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澎湃新闻记者就此致电主持本次听证会的龙南县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但他以“不方便回复”为由挂断电话。        
        徐飞宙说,目前还只是处罚告知而非最终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在听证、调查阶段结束后,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本案仍有回旋余地。
质监局犹豫“该不该罚”,上级食药监局下文督办“严查”
        廖伟鉴是在2014年11月26日被江西省龙南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在此之前,他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拘,当月31日执行取保候审。        
        龙南县公安局下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称,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解除。        
        这一决定或与一份检验报告有关。龙南警方曾将在廖伟鉴家中“扣押的种子处理剂成分及抽样提取的豆芽是否有种子处理剂成分”进行鉴定。这份鉴定是为“检验豆芽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AB粉(主要成分6-苄基腺嘌呤)”。而根据龙南县公安局2014年3月17日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种子处理剂经检测到10.3/ml6-苄基腺嘌呤,豆芽未检出“6-苄基腺嘌呤”。  
        按照制发工序,种子处理剂应在豆芽生产泡发过程中添加。这意味着,警方并未在泡发的豆芽中检出添加物。        
        在对廖伟鉴解除取保后,2014年12月27日,龙南县公安局将本案移交至龙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徐飞宙告诉澎湃新闻,如果认为案件够不上刑事违法,警方可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但并不意味着行政部门一定要处罚,这种移交相当于“提供线索”。        
        不过很快,龙南县质监局就做出了处罚告知,该局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经龙南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廖伟鉴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AB粉水。龙南县质监局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龙南县质监局在告知书中称,其开出68.9万罚款的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事实上,廖伟鉴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三天内就提出听证申请,然而申请发出后久无回音。直到三个月后,龙南县质监局向其发出举行听证的通知。        
        三个月内该县质监局并非毫无作为,举棋不定应与其多次与上级部门的请示和同级部门的沟通有关。        
        廖伟鉴向记者转述称,他曾多次向该县质监局和县食安办相关负责人提交材料,相关负责人都透露对本案很重视:在公安移交案件时,质监局本不愿接手,“对豆芽是加工食品还是农产品心里没底”,为此,县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还携带案卷去往农业局,未料农业局明确表示“不归他们管”。        
        最后,让龙南县质监局下定决心“该罚”的,还是江西省政府的一份“豆芽归质监局管理”的文件和赣州市食药监局向龙南县质监局下发的对本案“严办”通知。  
         
     

        


      
        澎湃新闻拿到一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发于2012年7月20日,在“监管职责分工”中提到,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如豆芽作坊等)纳入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        
        而在收到龙南县质监局请示后,赣州市食药监局干脆在2015年4月1日和4月13日先后发出批复和督办函,要求严办。        
        赣州市食药监局的批复意见称,“豆芽制发过程区别于农作物的栽培、种植过程,制发目的是为了直接食用,而非栽培,种植,其制发方式不同于农产品的种植生产过程,其制发时间也明显短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因此,豆芽制发应认定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此外,该批复还援引原卫生部2011年的文件“6-苄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的公告“6-苄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认定廖伟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在下发批复后的两周,赣州市食药监局又再发出的督办函,要求“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这算督办函算是促成听证会的“临门一脚”。在督办函下达的次日,龙南县质监局即向廖伟鉴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争议焦点:豆芽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产品种植?        
        赣州市食药监局的批复意见中所列两点,正是当下“毒豆芽”案的争议焦点:豆芽到底是农产品种植还是加工食品?原卫生部2011年相关文件的含义是什么?        
        澎湃新闻曾报道,原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都提到:豆芽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农业部监管。        
        尽管原卫生部和质检总局都认为豆芽应属种植生产,但农业部却并不买账。农业部曾回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也为此,豆芽成了没身份的灰色产品,进而豆芽中的添加物也被污名化。
        2011年新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确将6-苄基腺膘呤拉出名单。但国家卫计委曾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4)0308号文)解释此次删除原因为“因该物质纳入农业投入品管理,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而非食品安全原因。”        
        实际上,6-苄基腺嘌呤的安全性在科学上并无太大争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在徐飞宙看来,前述原卫生部和质检总局2011年的规定“只是禁止6-苄基腺嘌呤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并没有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植物生长剂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
        “卫办监督发[2011]17号复函规定的因为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23种物质,除了6-苄基腺嘌呤之外还包括尿素等。我们能否因为尿素已经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了,食用的农产品种植过程中就不能施加尿素?”徐飞宙说。        
        “如果按照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逻辑,不管是农产品还是食品全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那么蔬菜、谷物种植过程使用尿素也是在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那就可以对所有农民进行处罚。这样的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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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17:17:16 | 只看该作者
豆芽监管:部委僵持,“地方乱了套”        
        “神仙打架,小鬼遭殃”。数年来,豆芽归属哪个部委的问题一直僵持不下,类似廖伟鉴这样的芽农们却或遭受牢狱之灾,或被罚得倾家荡产。公开判决书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有近千名芽农被判刑罚。        
        部委上管理没有厘清,地方不免各自为政。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对豆芽菜的监管全国都乱套了,一个省一个做法。”他说,“部分省份开个会,就划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但又说不出原因,在法律边界上理不顺。”
        具体到本案中,江西省就以“意见”的形式将豆芽划入“质监”部门管理。而在福建省,今年1月,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23日签署《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明确由农业部门负责豆芽菜生产环节的监管。
        在徐飞宙看来,在部委层面没有明确之前,地方将豆芽划入哪个部门管理,都只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不宜以监管部门倒推豆芽的属性,并由此推出其适用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尽管多个省份都将豆芽划入质监部门管理。但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第6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就有关豆芽的问题回复称,“申请事项已不属于质检总局工作职责范围,建议向国家食药监局申请获取。”
        浙江芽农陈正永2015年4月19日就廖伟鉴的案件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的案件,是否应该由质监部门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陈告诉澎湃新闻,两天后质检总局即电话回复他称,“在部委一级豆芽并不归质检总局管,应归食药监局管理,而地方质监局是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管理。”
        然而,在另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国家食药监局回复称,“豆芽问题请咨询农业部。”
        关于豆芽该谁管的问题,部委间的分歧源自各自的考量。一位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2011年原卫生部(因无工艺添加的必要,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将“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划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是科学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用途是防腐、保鲜、着色等;而这几种物质的用途是促进细胞分裂,应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范畴。
        上述人士认为,这种情况下,让卫计委重新接回来,“一来不科学,二来也很难看。”而对于一直没能接收上述物质的部委,在现在这个风口,“接过来恐怕又顾虑要为之前的问题埋单。”
        澎湃新闻获悉,就在今年春节前,由中央有关领导牵头,包括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部委开会协调“豆芽”的归属和管理,有一种说法是,“将错就错,禁止6-苄基腺嘌呤在豆芽制发中使用。”
        不过这次协调会暂未有结论。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5324
硬座
发表于 2015-5-1 12:09:16 | 只看该作者
江西龙南县质监局为啥要给食药监局发函请示?食药监局有啥权力去确定监管环节?这样低三下四,领导怎么当的!
板凳
发表于 2015-5-2 09:59:42 | 只看该作者
这事处置的有点滑稽啊。食药监就有权确定物质的归属管辖?谁赋予的权力?合法吗?食药监局居然可以推翻国家质检总局的复函?一个质监局不理会总局的指导意见,却听命于当地食药监局,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地板
发表于 2015-5-4 10:34:37 |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乱套了
6
发表于 2015-5-4 11:12: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水书生 于 2015-5-4 11:14 编辑

其实关于“毒豆芽”的问题关键,倒不是管辖权的问题,全国查处“毒豆芽”是典型的不懂科学的错案!关于“豆芽素”的是是非非不想再费口舌了。
7
发表于 2015-5-4 11:32:22 | 只看该作者
食品不是划入药监么,怎么还在管
8
发表于 2015-5-4 14:58:1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吃的所有蔬菜瓜果,那一项不直接使用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西红柿等许多瓜果都是直接将化学药物(植物生长调节剂、保险鲜、催熟、肥料等;连香蕉、苹果、橙子等水果的存储、运输都直接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喷洒在瓜果上!!按照毒豆芽的定性,请问如何看待蔬菜瓜果直接使用化学品???
9
发表于 2015-5-4 16:20:36 | 只看该作者
rbggio 发表于 2015-5-1 12:09
江西龙南县质监局为啥要给食药监局发函请示?食药监局有啥权力去确定监管环节?这样低三下四,领导怎么当的 ...

国家几个部委都不清楚,市食药局就能界定?紧接着就该问责县质监局失职渎职了
10
发表于 2015-5-4 16:33:08 | 只看该作者
注意别争论啦,这个事嘛,应该由检察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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