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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证书上载明日常监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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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 11:0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这以后谁的名字上了证书了那就是跟企业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了!总局难道以为这样就是责任落实到人了?他们有没有在基层单位工作过?这想法简直就是幼稚到家了!他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把县局相关科室列成日常监管责任人,那所在地镇所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了??那还要基层镇监管所有何意义?如果把基层镇监管所人员列成日常监管人员,也许证书发下来人员就调整岗位了,那证书是不是立马就要变更??到底食药总局哪位大神抠脑袋想出来的这损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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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16:27:22 | 只看该作者
强烈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到乡镇分局挂职一年后再出台食品药品方面的规章。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9-2 11:01:14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现在还有几个原来质监过来的人还在搞食品监管的......
硬座
发表于 2015-9-2 16:55:42 | 只看该作者
奇葩的总局……
板凳
发表于 2015-9-3 18:25:32 | 只看该作者
食药总局在总局长的讲话中把很大部分责任落实到监管人员的身上,新的规章可以说食药这块责任人为的加大了,学习原来的工商的办法,不过工商人多呀,把流通和餐饮合二为一了,食药管理基本上是网格化管理了,顶层是这样设计的,但是现实工商所不愿意承担划进来的食吕和特设安全的责任。食药总局更光棍一些,直接就写明了,不这样干也不行。
地板
发表于 2015-9-3 18:29:37 | 只看该作者
出了问题上面红名的人都有责任,但没有提地方政府负总责任的事,下面干活的人永远是会犯错误的人,这些规章把理应正常的监管工作弃之不管,强迫基层管理人员走上为自己免除责任的斗争之中,实在是体制悲哀呀,基层想真真正正的履行职责就是这样难。这算算是人祸!!??
6
发表于 2015-9-6 08:31:18 | 只看该作者
从没有听说过那人地儿出杀人案,当地公安机关要追究责任的,奇葩!
责任重于泰山呀,领导们!
7
发表于 2015-9-6 10:34:12 | 只看该作者
还管食品哪。。。
9
发表于 2015-9-21 15:12:3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奇葩!许可证上竟然要打上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这绝对是全国所有许可中独一无二的!

问个问题:如果许可证是省上发,省局的怎样来确定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或者说能不能确定为省局的人来当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县局发,县局的人员调动这么频繁,怎样在许可有效期内确定?

加强食品许可和食品监管是好事,也是应该的、必须的,但采取这种方法也太奇葩了!
10
发表于 2015-9-21 16:43:27 | 只看该作者
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人为增加管理负担,亏你能想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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