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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alittle 于 2015-9-7 15:02 编辑
近期发现一家电线电缆经销企业销售的某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无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案件讨论时有人认为现在形势下脱责为主,流通领域产品应由工商部门处理,质监部门最好不介入。根据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哪位大侠分析一下流通领域经销无生产许可证(3C)或者伪造生产许可证(3C)的产品的行为质监部门是否应该处罚?还是可以处罚?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是否肯定了质监部门查处流通领域3C认证产品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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