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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首次开庭控方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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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21:5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首次开庭控方补充意见

一.        被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本人的依法信访的合法权益。
(一)国家认监委未依法向本人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国家认监委未依法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
1.国家认监委未严格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时,要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1)《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参与调查的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有关工作人员是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全国生产、销售及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获得强制性认证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存在致命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缺陷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车辆,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有关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已涉《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嫌。
(3)参与调查的有关专家均来自于被举报单位是与本信访事项和本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详见附件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组构成分析》。
2.国家认监委未严格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
(1)《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认监委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未依法“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对举报材料中陈述的“搅拌容积”检验参数与事实不符的举报置之不理。
详见附件二:《国家认监委关于本人举报的回复》
(3)国家认监委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属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未依法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4)国家认监委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对本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中“搅拌容积”检验计算方法与权威科技期刊中的方法和客观实际不符的举报置之不理,拒不依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推脱因“搅拌容积”不实的假报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详见附件二:《国家认监委关于本人举报的回复》
3.国家认监委未严格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认监委不仅将本人的信访举报情况透露给有关被举报单位,竟然组成主要由被举报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
详见附件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组构成分析》。
所谓“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研讨会”参会人员大部来自被举报单位,典型的由被告调查核实原告举报的闹剧。
二.        被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本人的因依法信访而享有的获得奖励的合法权益。
(一)《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二)本人有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信访事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巨大贡献的是有目共睹和不容置疑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根据本人的建议,将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关于搅拌桶几何容量和填充率的限制性规定列为公告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以紧急应对国家认监委纵容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与不法车企沆瀣一气使用虚假型式检验报告骗取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的严重事态,并于第275批公告中依法撤销了部分违法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公告。
(三)被告辩称本人依《信访条例》规定而享有的奖励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不应认定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在蔑视法律的尊严。难道在国家认监委及其律师眼中,国家法律只是骗人的、“逗你玩儿”的 ?
(四)《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奖励,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物质的、精神的,都是信访举报人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三.        被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赋予本人的因依法举报而享有的获得奖励的合法权益。
(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三)国家认监委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下级单位理应执行质检总局的文件。
(四)国家认监委不作为,导致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车披上了强制性认证证书这一合法外衣,严重妨碍了地方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本人举报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案,严重侵害了本人依法享有的获得举报奖励的权益。
(五)作为地方质监部门的上级单位,在其受其上级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调查处理本人举报的《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案时,做了极其恶劣的表率。无视本人提供的如山铁证,未经调查,以可能是企业虚假宣传为由,敷衍塞责,认定本人举报不实。
附件三:国家认监委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调查《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案回复。
四.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包括本人在内的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益——公共利益。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导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虚假型式检验报告的掩护下,通过强制性认证,获得工信部公告,取得公安交警部门行驶证,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证,最终在严重超载超限状态下上路行驶,严重威胁包括本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生活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合法公民所拥有的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徒步、驾驶非机动车、乘坐机动车安全通行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更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被告因放任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超载超限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获得强制性认证,上路营运行驶,将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徒步、驾驶非机动车、乘坐机动车通行的本人和广大市民包括法官先生们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剥夺了本人和广大市民包括法官先生们安全使用道路的合法权利。
严重超载超限运输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其巨大的惯性,均难以正常刹车,因此造成的恶性安全事故屡屡见诸媒体。
严重超载超限运输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其罐体在行驶中不断转动,横向稳定性极差,转弯时极易侧翻,此类安全事故屡屡见诸报端。
由于被告的行政行为将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本人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所以本人属于与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五.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与本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国家利益。大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长期严重超载超限运输,对道路桥梁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缩短道路桥梁工程安全使用寿命,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不时有桥梁被超载运输车压塌的新闻见诸报端。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必然伴随着个人利益的损失。
没有国,哪有家?——不应只是口头上的。
一个个人利益与他(她)的国家利益无关的人,不是靠损害国家利益自肥的违法者,就是一个卖国贼。
堂堂的国家认监委及其律师怎能说出国家利益的损失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论断?
难道他们依然像封建统治者一样认为“国家”只是他们为所欲为的工具?
难道他们依然像封建统治者一样认为“国家”只是他们的,与广大国民无关?至今做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梦未醒?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己任的坚定维护国家利益、争取国家利益、与损害国家利益者作坚决斗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了本人依宪法规定负有爱护义务的“国家的财产”,所以本人属于与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本人“爱护公共财产”的权利。被告放任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超载超限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上路行驶的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禁止的“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的违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超载超限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上路行驶,会对桥梁和道路造成极大的破坏,极大地缩短道路桥梁的安全使用寿命。因此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数以亿计。
国内已有多座桥梁被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压塌。
超载超限运输对道路桥梁造成破坏的现象也是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由于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破坏了本人依宪法规定负有爱护义务的“国家的财产”,所以本人属于与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21:52:23 | 只看该作者
七.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法定的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权利、责任、义务是相生相伴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不能有无责任的权利,也不能有无权利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就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爱护公共财产的相应权利。
本人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正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来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八.        国家认监委不惜曲解法律,歪曲事实,蓄意剥夺本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有关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的罪证在庭审过程中不断曝光。

行政不作为必然伴随着渎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认证规则应当包括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欲通过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恰恰相反,全国所有通过强制性认证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都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在本人举报后,在工信部已经采取相应措施紧急应对后,国家认监委依然百般推诿卸责,不采取针对性措施改正错误,不是蓄意渎职犯罪又是什么?
国家认监委有关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事实清楚、犯行明确、证据确凿。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涉刑渎职犯罪证据的,参照有关规定和判例,人民法院有责任将有关证据和渎职犯罪线索移交检察机关。

九.        国家认监委及其律师所谓“国家认监委和质监部门不是一个单位”的辩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属在法庭当庭撒谎。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关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2015年之前是包括人、财、物在内的垂直管理。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设有认评处/认监科负责认证认可工作。
十.        地方质监部门只能依靠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判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合格与否,可惜这两件证书都是受国家认监委庇护的虚假报告与证书,严重制约与妨碍地方质监部门依本人举报查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车案。
(一)地方质监局在查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如要抽样检验,即使出得起高额检验费,也只能得到一纸结论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二)地方质监局在查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企业还会拿出强制性认证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国家认监委面对普遍存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虚假3C(强制性认证)证书和虚假型式检验报告,至今拒不依法调查,并通报地方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也只能观望等待。
(四)有承担的地方质监部门依法办理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案只能找由各省司法厅颁发资质的车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宗元先生就明确表示,全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没有合格的,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禁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
十一.        本人通过信访举报要求国家认监委依法履行保护包括本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认监委拒绝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并没有对利害关系进行限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鼓励这种倾向:
——只要大家的利益(公共利益)一起受损,任何个体都无权维护;
——国家利益和其公民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公民无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
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鼓励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限定人们只能用法律维护其特定的私利。


我没有愿望当然也没有资格和能力做一个能随时夜奔他国的裸官;
我没有堕落到靠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自肥的,随时可以改换国籍的上等世界公民;
我只能也心甘情愿爱自己的国家,所以愿意付出一切代价坚定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
我真的不能理解国家认监委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及其律师,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此漠不关心,对损害国家利益如此不以为然。不仅如此,更不遗余力地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阻挠其他人维护国家利益。
虽然,我并不灰心,我的国家每天都在进步之中,乌云终究遮不住太阳,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是正在依法整顿吗!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准备好了!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下定决心——斗争到底!
但我不得不正告逆潮流而动者,我不会宽恕一切阻挠本人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人,反动者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渎职者、滥权者、枉法者终将难逃法网!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1564号案合议庭

                                 
                                 2015年9月8日











附件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组构成分析》

附件二:《国家认监委关于本人举报的回复》

附件三:国家认监委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调查《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案回复。

附件四:湖北随州质监局以3C证书证明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合格的证据
硬座
发表于 2015-9-11 08:11:36 | 只看该作者
敢为人先。。。
板凳
发表于 2015-9-11 09:34:36 | 只看该作者
勇气可嘉,赞,这些事情确实是高层建筑产生的问题,而非基层质监或市场监督所能解决的,因此剑指上层弊端是应当支持鼓励的,这与那些只靠标识问题赚保护费的一帮人截然不同,值得肯定。
地板
发表于 2015-9-11 10:06:07 | 只看该作者
关注。。。。。。。。。。。。。。。。
6
发表于 2015-9-11 10:36: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5-9-11 10:52 编辑

你自己的饭碗保住就不错了。

某些人利用罐车容积举报厂家,然后以信息公开等捆绑敲诈质监人不作为,然后利用某些单位和人的息事宁人的想法,凑钱给堵嘴,然后拿钱走人的证据。。。就不怕被别人掌握??

这些材料一旦被人向反贪局举报,检察机关一样可以抓人。。
假如你是公职人员的话,利用打假谋取利益。。是不是一种兼职行为???纪委监察机关正在查这些事呐。

哥们,还是好自为之吧。。。真要是为了运输安全,为了桥梁、道路寿命,,你应该承诺,你是公益,不收黑钱!!
7
发表于 2015-9-11 10:38:34 | 只看该作者
这与那些只靠标识问题赚保护费的一帮人截然不同,值得肯定。


呵呵,版主,,你打个电话问问同行就行。。这哥们可不是省油的灯。。要价也是蛮高的
8
发表于 2015-9-11 10:50: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5-9-11 17:21 编辑
但我不得不正告逆潮流而动者,我不会宽恕一切阻挠本人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人,反动者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渎职者、滥权者、枉法者终将难逃法网!


呵呵,打官司只需要举证,摆事实就可以了。。别在法庭上喊口号,显得自己多崇高似的。。涉及到法院认定、裁定原则的问题,要到人大通过立法解决。。在法院大谈什么审判原则,对案件本身没有什么影响。。法官和合议庭,有自己的判断。

哎,告别人,必须把自己屁股擦干净。。自己腚里有屎,会有麻烦的。



起码,自己不能嫖娼、不能赌博,关键是不能收黑钱。。。要是公职人员的话,还不能兼职取酬


广州的那个经常举报公车私用、警察不作为的那个什么大伯。。嘿嘿,被抓了嫖娼现行。。。广州老伯失去了继续做对社会有益的正义之举的机会。可惜
9
发表于 2015-9-11 11:45:11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5年12月12日

10
 楼主| 发表于 2015-9-12 20:38: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hd1965 于 2015-9-12 20:45 编辑
ayy 发表于 2015-9-11 10:36
你自己的饭碗保住就不错了。

某些人利用罐车容积举报厂家,然后以信息公开等捆绑敲诈质监人不作为,然后 ...


AYY  先生!

    有证据就检举,控告!  或列在这里以正视听!

    没证据就不要捕风捉影,造谣生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自己的本职干的怎么样?除了搬弄是非?也亮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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