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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首次开庭控方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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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21:5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首次开庭控方补充意见

一.        被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本人的依法信访的合法权益。
(一)国家认监委未依法向本人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国家认监委未依法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
1.国家认监委未严格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时,要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1)《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参与调查的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有关工作人员是与本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全国生产、销售及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获得强制性认证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存在致命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缺陷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车辆,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有关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已涉《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嫌。
(3)参与调查的有关专家均来自于被举报单位是与本信访事项和本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详见附件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组构成分析》。
2.国家认监委未严格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
(1)《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认监委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未依法“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对举报材料中陈述的“搅拌容积”检验参数与事实不符的举报置之不理。
详见附件二:《国家认监委关于本人举报的回复》
(3)国家认监委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属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未依法举行公开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4)国家认监委办理本人的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对本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中“搅拌容积”检验计算方法与权威科技期刊中的方法和客观实际不符的举报置之不理,拒不依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推脱因“搅拌容积”不实的假报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详见附件二:《国家认监委关于本人举报的回复》
3.国家认监委未严格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认监委不仅将本人的信访举报情况透露给有关被举报单位,竟然组成主要由被举报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
详见附件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组构成分析》。
所谓“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分析专家研讨会”参会人员大部来自被举报单位,典型的由被告调查核实原告举报的闹剧。
二.        被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本人的因依法信访而享有的获得奖励的合法权益。
(一)《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二)本人有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信访事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巨大贡献的是有目共睹和不容置疑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根据本人的建议,将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26408—2011关于搅拌桶几何容量和填充率的限制性规定列为公告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以紧急应对国家认监委纵容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与不法车企沆瀣一气使用虚假型式检验报告骗取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的严重事态,并于第275批公告中依法撤销了部分违法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公告。
(三)被告辩称本人依《信访条例》规定而享有的奖励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不应认定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在蔑视法律的尊严。难道在国家认监委及其律师眼中,国家法律只是骗人的、“逗你玩儿”的 ?
(四)《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奖励,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物质的、精神的,都是信访举报人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三.        被诉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赋予本人的因依法举报而享有的获得奖励的合法权益。
(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三)国家认监委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下级单位理应执行质检总局的文件。
(四)国家认监委不作为,导致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车披上了强制性认证证书这一合法外衣,严重妨碍了地方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本人举报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案,严重侵害了本人依法享有的获得举报奖励的权益。
(五)作为地方质监部门的上级单位,在其受其上级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调查处理本人举报的《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案时,做了极其恶劣的表率。无视本人提供的如山铁证,未经调查,以可能是企业虚假宣传为由,敷衍塞责,认定本人举报不实。
附件三:国家认监委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调查《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的检控举报材料》案回复。
四.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包括本人在内的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益——公共利益。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导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虚假型式检验报告的掩护下,通过强制性认证,获得工信部公告,取得公安交警部门行驶证,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证,最终在严重超载超限状态下上路行驶,严重威胁包括本人在内的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生活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合法公民所拥有的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徒步、驾驶非机动车、乘坐机动车安全通行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更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被告因放任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超载超限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获得强制性认证,上路营运行驶,将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徒步、驾驶非机动车、乘坐机动车通行的本人和广大市民包括法官先生们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剥夺了本人和广大市民包括法官先生们安全使用道路的合法权利。
严重超载超限运输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其巨大的惯性,均难以正常刹车,因此造成的恶性安全事故屡屡见诸媒体。
严重超载超限运输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其罐体在行驶中不断转动,横向稳定性极差,转弯时极易侧翻,此类安全事故屡屡见诸报端。
由于被告的行政行为将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本人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所以本人属于与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五.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与本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国家利益。大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长期严重超载超限运输,对道路桥梁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缩短道路桥梁工程安全使用寿命,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不时有桥梁被超载运输车压塌的新闻见诸报端。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必然伴随着个人利益的损失。
没有国,哪有家?——不应只是口头上的。
一个个人利益与他(她)的国家利益无关的人,不是靠损害国家利益自肥的违法者,就是一个卖国贼。
堂堂的国家认监委及其律师怎能说出国家利益的损失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论断?
难道他们依然像封建统治者一样认为“国家”只是他们为所欲为的工具?
难道他们依然像封建统治者一样认为“国家”只是他们的,与广大国民无关?至今做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旧梦未醒?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己任的坚定维护国家利益、争取国家利益、与损害国家利益者作坚决斗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        国家认监委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了本人依宪法规定负有爱护义务的“国家的财产”,所以本人属于与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本人“爱护公共财产”的权利。被告放任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超载超限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上路行驶的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禁止的“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的违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超载超限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上路行驶,会对桥梁和道路造成极大的破坏,极大地缩短道路桥梁的安全使用寿命。因此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数以亿计。
国内已有多座桥梁被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压塌。
超载超限运输对道路桥梁造成破坏的现象也是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由于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破坏了本人依宪法规定负有爱护义务的“国家的财产”,所以本人属于与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18
 楼主| 发表于 2015-9-17 19:48:58 | 只看该作者
ayy 发表于 2015-9-17 08:38
对于质监系统,我们质监人可以骂,可以恨!

我们的骂,我们的恨,是恨铁不成钢,是爱恨交加,是爱之越深 ...

我尊敬,以证据讲话的质监人!

我尊敬,以理服人的质监人!

我尊敬,爱岗敬业的质监人!

我尊敬,尽职尽责的质监人!

我尊敬,有勇气有承担的质监人!

他们之中,有重庆吕长富老前辈;

他们之中,有河南王二峰;

他们之中,有江苏李天伟;

他们之中,有山东宋建伟;

他们无一例外都是以执法有道,打假有术而建功立业,扬名四海。

您呢?   难道是想以“恶语伤人”扬名立腕?
17
发表于 2015-9-17 08:38: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5-9-17 08:43 编辑

对于质监系统,我们质监人可以骂,可以恨!

我们的骂,我们的恨,是恨铁不成钢,是爱恨交加,是爱之越深、恨之越切!我们的爱和恨,我们的批评,是盼望这个系统团结、长进、发展,是希望上级更加关心基层,听到实际的声音。

你打着各种名义,状告国家局直属单位,到处举报投诉我们基层局,甚至陷害我们基层执法队员,你算什么东西??你是往死里搞我们。弄得我们很多基层局被动。

你的目的只有一个,为自己捞钱。。

谋利、利己都不是什么摆不到桌面上的是,是人的本性,但是你赚钱的方式是一方面砸我们质监局的锅,又利用我们,所以你的人格很分裂,很卑劣!!

所以,你是我们质监系统的敌人,是坏蛋!!你是一个只考虑自己利益,拼命打扮自己崇高,利用我们质监人,道德十分卑劣的职业打假人,一名不地道的买卖人。



识趣一点,滚蛋,不要在这里做广告了,不要在这里招兵买马了。。。
16
发表于 2015-9-16 08:16:04 | 只看该作者
勇气可嘉,赞
15
发表于 2015-9-15 08:36: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5-9-15 08:37 编辑
没证据,就免开尊口吧!


呵呵。打假捞钱,并不违法,也是一门生意生意。。。但不要用一些下三滥手法。

特别是:不要用绑架质监人的办法,谋求你个人的利益!!你多次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等要求,多次要挟质监系统基层单位,要挟办案人员。。你一方面状告质监系统中央单位、基层单位,另一方面又假惺惺以打假卫士的形象,到我们质监人自己的论坛发动我们基层质监人员为你“打假捞钱”做铺垫。。你是何等居心??

打假捞钱,并不违法,我也不反对。。但别把自己打扮的太崇高!

你一手坑害我们质监系统,一手又利用我们质监基层执法队员。。作为资深质监老人,作为版主,我必须揭露你的丑恶嘴脸。

至于你干的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我是不爱说的太明了的。。呵呵,举报你,你算个什么鸟呀?你要是有个一官半职,的说实在的,真的不愿意让你留在体制内,,但你连个公职人员都算的很勉强,基本算不上,举报你干嘛用??

我倒是提醒你,别让人家企业把你当诈骗犯,让公安抓你老人家
1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20:45:03 | 只看该作者
ayy 发表于 2015-9-14 18:15
哥们:

你在我们山东某些市做了些什么?你自己有数的。。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哥们、还是好自为之吧。

黑了半天,可有只言片语证据?

没证据,就免开尊口吧!

学鬼叫,只能吓心中有鬼者。
13
发表于 2015-9-14 18:21: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5-9-14 18:28 编辑
有证据就检举,控告!  或列在这里以正视听!


你和我有鸡毛关系?你是哪路的鸟,你这号多了。。只是看不惯你这种居高临下,唯我独尊的姿态,看不惯你喊乱口号,在论坛做广告。。。

所以善意提醒:把自己腚擦好。。。


12
发表于 2015-9-14 18:15:25 | 只看该作者
哥们:

你在我们山东某些市做了些什么?你自己有数的。。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哥们、还是好自为之吧。
11
 楼主| 发表于 2015-9-12 20:42: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hd1965 于 2015-9-12 21:14 编辑

本人已经在法庭上郑重声明:

    在国家认监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后,放弃所有因举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所主张的奖励。如有疑义,可以致电北京一中院或国家认监委。

    合议庭书记员已经将本人的上述声明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主张奖励主要就是为了巩固诉权!



   
    另立此为证:本人与质监界同仁一道为探索执法打假新路,传播执法打假知识,共同努力。

    本人曾:

        ——协助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开办“预拌混凝土产品执法打假学习班”,培训质监执法打假人员;

        ——受邀指导与协助各地质监部门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执法打假;

        ——受邀指导与协助有关质监部门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指导地方质监部门查处搅拌站使用的不合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案。

        
        本人确实因此得到了一些由党和政府给予的报酬。想必这不能算作黑钱吧!



        被举报或被查企业的钱,本人一概未曾收过,也未曾想过。

        如有以本人的名义向企业勒索钱财,敬请知情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告知本人。

        
10
 楼主| 发表于 2015-9-12 20:38: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hd1965 于 2015-9-12 20:45 编辑
ayy 发表于 2015-9-11 10:36
你自己的饭碗保住就不错了。

某些人利用罐车容积举报厂家,然后以信息公开等捆绑敲诈质监人不作为,然后 ...


AYY  先生!

    有证据就检举,控告!  或列在这里以正视听!

    没证据就不要捕风捉影,造谣生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自己的本职干的怎么样?除了搬弄是非?也亮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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