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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判某质监局给企业发红头文件的亮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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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6 12:5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昆仑雪菊 于 2017-3-6 13:02 编辑

最近看到某质监局对企业发的红头文件,请各位同仁点评一下,
合法合规的地方都有哪些?不合规方面有哪些?都用1、2、3、、表示,
也可改变论坛冷淡状况,请大家积极参与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17:17:21 | 只看该作者
文件,传不上去呀。图片、附件都不能上传!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17:18:37 | 只看该作者
压缩文件、图片通过附件,都传不上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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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17:24: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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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7 08:33:02 | 只看该作者
质监局就爱干这事
6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0:43:31 | 只看该作者
继续添加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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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7 13:46:08 | 只看该作者
局还做计量检定工作吗?计量技术机构无语了
9
发表于 2017-3-9 10:57:45 | 只看该作者
粗略看了一下,第一条没有看出问题,第二、三、四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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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8:28:1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参与讨论。
首先,文件概述(前言)部分就有问题:
1、《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还未有实质性修改,简单修改的几处,与本文件提出的四个问题无关,没有因果关系;
2、依据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指导企业的具体工作,也是不妥当的,并且给所提的四个问题没有关联;
3、目前,强检计量器具的范围只能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国家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
不包含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方面的领域,这三个方面只是计量法讨论稿中的提法。
  是否为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于这四个方面;二是列入国家强检目录。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是强检器具。
   这三点不知是否正确,权当抛个砖,请同仁高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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