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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可以处罚向“地条钢”企业供电的电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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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9-14 21:1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一起查处违法生产地条钢案件中,
  
  质监部门按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规定,
  发函至当地供电管理部门,
  
  建议停止向地条钢生产企业供电,
  
  但供电企业(电站)不执行,仍继续供电。

 供电部门向生产地条钢企业供电,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监部门可以按照该条规定处罚供电部门(电站)吗?
沙发
发表于 2005-9-14 22:25: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可以,支持!!!
硬座
发表于 2005-9-15 03:17:00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你们局长腰够硬就可以照罚无误!要不就看着办咯。
板凳
发表于 2005-9-15 06:47: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已经作了,合计有20多W吧,还要多。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5-9-15 18:35: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处罚?
6
发表于 2005-9-16 17:17:00 | 只看该作者
当然可以了哦!强烈支持!
7
发表于 2005-9-17 16:47:00 | 只看该作者
再顶一下,强烈支持!
8
发表于 2005-9-17 22:16:00 | 只看该作者
这项工作,最好先给电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03、04年国家应该是9部委局联合下达过关于地条钢的通知,都有关于电力供电部门停止向地条钢生产企业的要求。
让他们无话可说,我们也罚的更加理直气壮。
最后就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处罚。
9
 楼主| 发表于 2005-9-19 01:05:00 | 只看该作者
为地条钢企业供电属于“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有什么法律依据?
10
发表于 2005-9-19 02:16:00 | 只看该作者
电---是地条钢的至关重要的、必须具备的生产条件,没有了电的支持,地条钢根本就不存在,61条还有一个“等”吗?这个问题还可以向法院以及我们的主管部门请示,他们都会同意。
为什么要先下达责令改正,其意义也在于此。
03、04年国家9部委局联合下达过关于治理地条钢的通知,都有关于电力供电部门向地条钢生产企业停止供电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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