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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奶粉案已逐渐被人淡忘了,但自始至终,作为质监部门,尤其作为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一位质监工作人员,一直在想备案部门就没有责任了吗?
1) 据传部份阜阳奶粉的企业的企业标准是已经备案,并依照备案的企业标准检验合格,作为标准备案受理人员,不应该承担失察的责任吗?
2) 标准化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其实这也是质监部门的共同职责,因为阜阳奶粉处罚的原因说是因为质量管理和执法检查的不到位,据我看来,标准化部门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⑴ 从消灭无标的角度来说,不知道有这样的企业就是失责在先;
⑵ 从标准的监督实施角度来说,标准化部门监督不力;
⑶ 如果有备案的企标,那更是赎职,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予备案。(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冤,因为他们按企标检验合格了,企业更冤,你们技监部门不知道的强制性标准,他们有理由更不知道)。
3) 如果奶粉企业拿来标准备案,标准备案受理人员该如何受理呢?
因为乳粉有强制性标准,是《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标准备案受理人员一是要知道有强制性国标,二是要查看强制性标准。
但是也许:
——标准备案受理人员分不清企业产品标准所指的产品与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或者根本不可能查看所需要的强制性标准;
——食品标准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如果是电子、电器产品,那么对于强制性标准的理解都可能有问题,与产品的对应就更成问题,受理备案的人员不可能理解所有的强制性标准。
那么这种失察是不可避免的,总有一天会再次发生这样的问题。
如何来避免这类事件再度发生呢?
从标准化法的角度来说,需要修订,要么强化备案,对每个标准从法的角度加强审查,要么不再备案,完全放开。
到底何去何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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