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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质监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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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08:5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人认为每年有节点有步骤地开展一些专项检查活动,能拓展执法领域,举例说明:
1、开展认证认可执法检查,可以进入通信、电力、银行、医疗、建中等行业;
2、开展商品条码执法检查,可以进入超市,物流等行业;
3、开展节约能源法检查和计量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进入企业、市场、商场、超市、医疗单位等。
4、开展开展平安校园专项行动,检查特种设备和食品质量安全,可以进入教育部门;
5、开展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可以进入建筑工地和流通领域;
6、开展对汽车用配件专项执法检查,可以进入交通、汽修行业;
7、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可以进入粮食流通行业;
8、开展对建筑材料专项检查,进入建筑行业;
9开展黑心棉专项检查,可以进入大专院校、流通市场。
以及一些平时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农资产品、节假日期间市场检查等等
各位同仁如还有好的,有特色的活动可以大家分享。
沙发
发表于 2010-9-27 08:52:5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是有心人,敬佩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08:56:55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各位同仁广开言路,增加质监收入,扩大质监影响。
板凳
发表于 2010-9-27 09:01:55 | 只看该作者
开展节约能源法检查时在市场、商场查处的违法行为罚则用那些条款?
地板
发表于 2010-9-27 09:06:41 | 只看该作者
很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有利于提升质检的影响力
6
发表于 2010-9-27 09:07:43 | 只看该作者
不错,拓宽执法领域,谢谢分享。
7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09:11:16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09:01:37 | 只看该作者
各位还有没有好的专项检查之类的建议,希望共享。
9
发表于 2010-9-28 09:16:57 | 只看该作者
好样的。善于总结,是个有心人。
10
发表于 2010-9-28 09:36:03 | 只看该作者
甚好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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