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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苏丹红”事件拷问质监“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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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4-1 23:3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网记者 陈栋

  “苏丹红”检测,一个10年未解决的问题,因一场围剿行动而迅速放大,更产生了一个月出台标准的神奇速度。这一切使人不能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是不能还是不作为的疑问———

  近一段时间,“苏丹红”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然而,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围剿“苏丹红”,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追根溯源。造成“苏丹红”事件的根本原因在哪里?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主流网站为此制作专题,公众对质检部门的质疑之声扶摇直上,网友的评论更是达数万条之多,国家质检部门可谓难辞其咎。

  为什么总是别人先发现

  英国食品标准局在2月18日公布含有“苏丹红一号”染色剂的日用食品清单,包括亨氏和联合利华等在内的多家食品都在被禁之列。3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官员表示,中国的食品不准使用苏丹红添加剂,要求各地的质检机构立即对进口食品进行监测,并表示还没有接到食品中使用“苏丹红”的报告。

  但3天之后,广东亨氏美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就查出食品中含有“苏丹红”,各地食品生产使用“苏丹红”的报告也连续不断,其使用范围超出一般。

  为什么都是国外的机构先发现并提出警示呢?据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介绍,对疑似“苏丹红”样本的检测过程只须两大程序:受理、检测;验明样品是否含有“苏丹红”一般24小时之内即可测出结果。

  可见我国的检测技术并不落后。由于质检部门直接负责生产加工领域,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把关口,那么监管不是不能,而是不为,这样如何能在国外机构之前发布食品安全的警示呢?含PPA的康泰克在中国畅销了10年之久,因美国FDA宣布停止此类产品流通,于是我国的质检部门匆忙上阵,跟涉“红”事件可谓如出一辙。

  有条例为何不实施监管?

  我国1996年就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苏丹红”却长期被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中,10年中国家质检部门也从没对它进行过检测,这就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确存在真空。

  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人士介绍,我国很早就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但由于缺乏专门检测标准,质检机构从来没有对是否含有“苏丹红”进行过检测。记者调查也发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各种不合格名单中,从来没有发现因苏丹红而导致的不合格例子。“显然国家质检部门对苏丹红缺乏足够的防范能力,抽查缺少加工环节的信息搜集,这意味着食品安全体系处于被动、滞后的局面”。

  记者采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系主任何计国教授,他对10年前就明令禁止却在食品中长期使用“苏丹红”的问题不作评价,涉及国家质检部门的话题也避而不谈,“相比阜阳毒奶粉事件,质检部门已经做得可以了”。

  记者给国家质检总局联系,就为什么存在10年的规定而未能解决食品中含苏丹红的问题寻求答复,却未能如愿。的确,对于一个执法部门来说,要求回答为何有条例而不实施监管的问题是免为其难,不便答复或许就是最好的答案。

  3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苏丹红”检测,一个10年未解决的问题,竟在一个月内有了最新进展,使人不能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是不能,还是不作为的疑问。

  放纵企业违法责任在谁?

  全国开展围剿“苏丹红”的战役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但对查处食品中含有“苏丹红”的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可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目前关于涉“红”企业的处理,通常要求其产品从超市“下架”,或查询其产品流向,或追踪其原料来源,工作停留于以围剿控制为主。以至于在执法初期,很多企业表示“俺们没有苏丹红一号”,但随着查处力度加大,当初表明清白之身的企业却纷纷栽了跟头。面对这一幕,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身素质显得不堪一击。

  有网友留言:“‘苏丹红’事件凸显执法力度太小!希望能够加大执法力度!放纵企业违法责任在谁?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失职理当问责。”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道把关人,质检部门若不牵头对涉“红”企业作处罚决议,以儆效尤,其他职能机构势必顺水推舟,最后便出现“天下无贼”的悲剧了。

  由于企业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一些地方怕曝光企业断了财路就撑开保护伞,如此执法怎能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其位谋其政,如果仅仅是事后论英雄,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试问国家质检部门拿消费者的生命当什么?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沙发
发表于 2005-4-2 00:11:00 | 只看该作者
[emb13]
硬座
发表于 2005-4-2 00:48:0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今年才划给我们,真是代人受过!
板凳
发表于 2005-4-2 01:50:00 |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监管直到现在还没有立法,怪谁?[em1]
地板
发表于 2005-4-2 02:05:00 | 只看该作者
厉害!!!
6
发表于 2005-4-2 05:49:0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好好反思!我们的技术机构,我们这个部门到底是干什么的?外创价值内得利润是企业都明白的道理,我们创造的社会价值在那?
7
发表于 2005-4-2 06:33:00 | 只看该作者
管理的漏洞是很大的。就我们现在的能力情况而言想要管好这么乱的食品加工领域是太难太难了。只是我们要尽力而为。
8
发表于 2005-4-2 18:28:00 | 只看该作者
放纵企业违法责任在谁?

  光怪我们系统可真说不过去。
我们系统真的是万能的吗?很多时候我们也是有心无力呀!
9
发表于 2005-4-3 01:1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转帖]“苏丹红”事件拷问质监“衙门”

以下是引用 核弹头12005-4-2 10:28:27 的发言:
放纵企业违法责任在谁?

  光怪我们系统可真说不过去。
我们系统真的是万能的吗?很多时候我们也是有心无力呀!
言之有理
10
发表于 2005-4-4 18:07: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县级、市级质检机构有这个水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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