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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qhd1965 于 2013-3-20 21:25 编辑
关于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共建筑无障碍
电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的举报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秦皇岛市有关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共建筑中的无障碍电梯为不符合《残疾人保障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电梯技术条件》等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上述不合格产品。
关于有关电梯符合《电梯技术条件》一般的要求,为普通电梯合格产品的问题,本人并不否认。
但电梯企业明知国家《残疾人保障法》、《标准化法》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无障碍电梯,仍将不符合无障碍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电梯技术条件》第3.1.7条要求的电梯,售予依法应使用无障碍电梯的单位,并安装于法定无障碍环境中使用,依产品质量法第26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敬请依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敬请依照《产品质量办法》第26条的规定,认定电梯生产销售企业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按《产品质量法》第3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按照《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销售企业行政责任完毕后,依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将全案移送司法机关。
敬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无障碍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电梯技术条件》第3.1.7条的规定和要求,对法定无障碍环境中使用的无障碍电梯进行年检。
如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拒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保留采取以下行动的权利:
——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向上一级机关举报行政不作为;
——举报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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