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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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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21:3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执法平台1群关于案件讨论的气氛很热闹,有晚一个关于“销售”是否要求证据支持的讨论,觉得很有意思,想和大家聊聊。
   “故事”大致是这样的:一企业生产白酒(大约100多瓶)被当地质监局查处,对方没有取得白酒的生产许可证,企业狡辩说酒不是用于销售是生产出来给亲戚用的,执法人员向局领导汇报时,领导要求执法人员查处企业销售白酒的证据,执法人员不解:认为无证生产的证据材料充足,无需调查是否销售的证据,由此引发群里的讨论。
    本案 对于是否需要涉案白酒销售的证据,群里有两种意见:
   1、不需要,理由是无证生产不需要销售产品方面证据。
   2、需要。理由是如果企业生产白酒是自用并非销售到市场,不能适用无证生产条文处理。
   那到底要还是不要呢?对于第2点,怎么来认定企业是否自用呢?大家从如何通过证据审核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讨论一下。
沙发
发表于 2013-4-10 22:13:3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困呀!!!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22:24:48 | 只看该作者
cwz56 发表于 2013-4-10 22:13
这个好困呀!!!

那先洗洗睡吧,
板凳
发表于 2013-4-11 08:14:5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需要,而且是必须的。执法讲求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仅凭臆想是不能办铁案的,虽然我们明知企业在狡辩,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之前,不得处罚。以本案为例,假如企业特意制造了自用的证据,而我们没有拿到销售证据,那引起诉讼后,法院完全可以认定企业的自用行为,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的酒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概念,质监不应当处罚企业。故销售证据是必须要取得才可以。
地板
发表于 2013-4-11 08:27:21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不得擅自生产许可证产品,只要生产就违法了,很简单的法律概念为什么还要去争论呢?如果销售了还要追究其违法所得,并追回所销售产品。
6
发表于 2013-4-11 08:31:31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意见
7
发表于 2013-4-11 09:22:33 | 只看该作者
应以生产者性质区分。如果是企业,不允许生产无证产品,则不需要;如果是小作坊或个人,则需要。
8
发表于 2013-4-11 09:30:53 | 只看该作者
既然已经定性为企业,那要什么证据啊?还需要销售单据来证明吗?企业不能无证生产还需要多解释吗?持这种观念的人在你们局里多吗?有领导也是这种想法吗?如何是领导,那也太呵呵了……
如果只是个人家里农副业一样的搞点,也带着出售点,就是有销售单据也可以放掉。
执法要人性,是对普通老百姓的一种必须态度。对于企业以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润就没另当别论了。
9
发表于 2013-4-11 09:34:49 | 只看该作者
cwz56 发表于 2013-4-10 22:13
这个好困呀!!!

你的头像让人觉得咱质监人好有抱负呀
10
发表于 2013-4-11 09:42:5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应该需要销售证明,证据链更完整,减少企业复议、诉讼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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