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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是否有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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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1:2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十一条第(六)项: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般可理解为强制性标准要求,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推荐性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即其外延比强制性标准要大,这里表述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就好像假设说“我们必须照顾女人以及孕妇”,这里女人包括孕妇在内,这种表述也是否恰当呢?
  大家说说看。
沙发
发表于 2013-4-21 15:31:46 | 只看该作者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一定会在具体的某一产品标准中出现,就如三聚氰胺,在原先的牛奶标准中是没有指标要求的,但是不能说那时的三聚氰胺牛奶是合法的,因为在关于化学物质对人体伤害的限度中有三聚氰胺对人体有害的限制要求。不这样表述,所有的食品标准都会变成有害物质残留手册了。
硬座
发表于 2013-4-21 23:25:04 | 只看该作者
实践中我们往往忽略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都视为强制性标准,为我所用。
板凳
发表于 2013-4-22 08:56:29 |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应理解为强制性标准要求,但很难说。。。
地板
发表于 2013-4-22 10:23:4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沙发的意见,这里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该指强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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