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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罚款难年检 车主起诉交警队——对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思考
——对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思考
多数车主年检时会经历这么一幕:车辆检测合格,检测费也交纳了,但交警部门拒绝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理由是车辆存在道路违章,只有把道路违章行为处理完,交警部门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是目前的通行做法,称之为机动车“捆绑式年检”。面对“捆绑式年检”,绝大多数车主认为理所当然,交警部门也觉得是执行法律。但来自河津的卫二降却不这么认为,与交警部门就“捆绑式年检”对簿公堂。
案件回放 罚款搭上年检车 较真老卫告交警
2008年11月,卫二降带着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保险证明以及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向运城市交警支队申请领取年检标志。但老卫被告知,他有违章记录,必须先处理完车辆的违章记录后,才核发年检标志。
交警部门不给年检,老卫觉得是行政不作为。老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说,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运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不给我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这种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老卫要过年检,交警部门不予年检,双方持续了近一年。
协商未果情况下,2009年12月10日,老卫起诉了运城市交警支队,要求给予年检,并赔偿相关损失。2009年至2012年,运城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前前后后一直进行了四五次审理,直到省高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建议老卫和交警部门和解。
2012年年底,在省高院主持下,卫二降与运城市交警支队达成和解。“我撤回诉讼,交警队给我的车核发年检标志,退还了因未年检而收取的罚款及滞纳金,还消除了运城市交通违章查询系统内所有有关该车的超速违章记录。”老卫电话里高兴地说。
律师说法 交法和规定有冲突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
一场持续近4年的行政诉讼,最终以老卫胜利而结束。面对许多人包括车主和交警部门习以为常的“捆绑式”年检,老卫为什么能赢呢?
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张海林律师受访时说,交警部门 “捆绑式年检”的根据是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年检之前,车主须将车辆的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不予年检,车管所确实是“照章办事”。老卫拿的法律武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车辆年检只需车主提供行驶证、交强险等材料即可验车,只要车辆性能没问题,就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交警部门“捆绑式年检”执法有据,老卫捍卫权利也有法律规定。但为什么老卫运用的法律能打赢交警部门规定呢?
张海林说,《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者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按照法律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两者发生抵触时,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按上位法办事。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发生冲突时,自然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为准。
张海林说,具体到老卫起诉交警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要有第三者强制保险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证,而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就意味着任何部门都不能设限、不能附带条件。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车辆年检先处理违章行为,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规定的,那老卫能打赢官司也是自然的事情。
社会声音 捆绑式年检合理 建议修改交通法
老卫起诉交警部门的案件4年有了结果,让人深思:捆绑式年检尽管不合法,但合不合理呢?特别是结合社会现实来审视,应不应该实施呢?记者随机进行了采访。
迎泽法院乔法官说,违章处罚与年检捆绑属于违法。运城交警部门在卫二降送检车辆检验合格并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凭证等情况下,强要其交纳罚款后才给予年检通过,显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随着居民收入提高,车辆会进入更多家庭,跨省跨界为车辆上户都已成为司空见惯,也为车辆管理造成诸多不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审验的话,大多数非现场处置的交通违法处罚,很可能无法执行,因此捆绑式年检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兴县交警大队刘姓交警坦言,如果违法处理和车辆年检不 “捆绑”,交管部门将失去制约车辆违法的最有效方式。二者“捆绑”,是对车主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罚款,势必加大社会成本。而一些车主则认为,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对车的检测;至于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是对人的处罚;违章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车辆年检还是不“捆绑”好。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尴尬,引起了在晋全国政协委员关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省高院副院长王文娅就此向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提出提案,希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让“捆绑式”年检合理合法。
王文娅说,以山西省为例,至2012年年底全省拥有机动车450多万辆,近三年非现场处置的交通违法有2457万多件,但提起行政诉讼案的仅39件,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审验的话,这些交通违法都不能得到及时处罚,必然造成处罚空置。机动车驾驶缺乏必要的管理极可能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管理,对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规范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7年多,而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与之同期施行,且修订过多次,但其中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至今没有修改和纠正。王文娅说,“捆绑式年检”有尴尬和无奈,背后是法律制度缺失,根源问题不解决,这一尴尬或仍将延续。
本报记者 赵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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