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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交罚款难年检 车主起诉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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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5:17: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交罚款难年检 车主起诉交警队——对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思考

    ——对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思考

    多数车主年检时会经历这么一幕:车辆检测合格,检测费也交纳了,但交警部门拒绝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理由是车辆存在道路违章,只有把道路违章行为处理完,交警部门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是目前的通行做法,称之为机动车“捆绑式年检”。面对“捆绑式年检”,绝大多数车主认为理所当然,交警部门也觉得是执行法律。但来自河津的卫二降却不这么认为,与交警部门就“捆绑式年检”对簿公堂。

    案件回放 罚款搭上年检车 较真老卫告交警

    2008年11月,卫二降带着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保险证明以及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向运城市交警支队申请领取年检标志。但老卫被告知,他有违章记录,必须先处理完车辆的违章记录后,才核发年检标志。

    交警部门不给年检,老卫觉得是行政不作为。老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说,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运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不给我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这种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老卫要过年检,交警部门不予年检,双方持续了近一年。

    协商未果情况下,2009年12月10日,老卫起诉了运城市交警支队,要求给予年检,并赔偿相关损失。2009年至2012年,运城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前前后后一直进行了四五次审理,直到省高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建议老卫和交警部门和解。

    2012年年底,在省高院主持下,卫二降与运城市交警支队达成和解。“我撤回诉讼,交警队给我的车核发年检标志,退还了因未年检而收取的罚款及滞纳金,还消除了运城市交通违章查询系统内所有有关该车的超速违章记录。”老卫电话里高兴地说。

    律师说法 交法和规定有冲突 下位法低于上位法

    一场持续近4年的行政诉讼,最终以老卫胜利而结束。面对许多人包括车主和交警部门习以为常的“捆绑式”年检,老卫为什么能赢呢?

    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张海林律师受访时说,交警部门 “捆绑式年检”的根据是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年检之前,车主须将车辆的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不予年检,车管所确实是“照章办事”。老卫拿的法律武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车辆年检只需车主提供行驶证、交强险等材料即可验车,只要车辆性能没问题,就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交警部门“捆绑式年检”执法有据,老卫捍卫权利也有法律规定。但为什么老卫运用的法律能打赢交警部门规定呢?

    张海林说,《机动车登记规定》由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者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按照法律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两者发生抵触时,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按上位法办事。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发生冲突时,自然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为准。

    张海林说,具体到老卫起诉交警部门行政不作为案件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要有第三者强制保险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证,而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就意味着任何部门都不能设限、不能附带条件。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车辆年检先处理违章行为,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规定的,那老卫能打赢官司也是自然的事情。

    社会声音 捆绑式年检合理 建议修改交通法

    老卫起诉交警部门的案件4年有了结果,让人深思:捆绑式年检尽管不合法,但合不合理呢?特别是结合社会现实来审视,应不应该实施呢?记者随机进行了采访。

    迎泽法院乔法官说,违章处罚与年检捆绑属于违法。运城交警部门在卫二降送检车辆检验合格并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凭证等情况下,强要其交纳罚款后才给予年检通过,显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随着居民收入提高,车辆会进入更多家庭,跨省跨界为车辆上户都已成为司空见惯,也为车辆管理造成诸多不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审验的话,大多数非现场处置的交通违法处罚,很可能无法执行,因此捆绑式年检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兴县交警大队刘姓交警坦言,如果违法处理和车辆年检不 “捆绑”,交管部门将失去制约车辆违法的最有效方式。二者“捆绑”,是对车主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罚款,势必加大社会成本。而一些车主则认为,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对车的检测;至于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是对人的处罚;违章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车辆年检还是不“捆绑”好。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尴尬,引起了在晋全国政协委员关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省高院副院长王文娅就此向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提出提案,希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让“捆绑式”年检合理合法。

    王文娅说,以山西省为例,至2012年年底全省拥有机动车450多万辆,近三年非现场处置的交通违法有2457万多件,但提起行政诉讼案的仅39件,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审验的话,这些交通违法都不能得到及时处罚,必然造成处罚空置。机动车驾驶缺乏必要的管理极可能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管理,对交通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规范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7年多,而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与之同期施行,且修订过多次,但其中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至今没有修改和纠正。王文娅说,“捆绑式年检”有尴尬和无奈,背后是法律制度缺失,根源问题不解决,这一尴尬或仍将延续。

    本报记者 赵向南
http://www.s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3-05/14/c_115752057.htm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5:24:1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还有一段话,新华网转载时,却给给删掉了,不知是什么意思?

内容大概是,司机们讨论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定期安全年检,是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验和管理,并不是对驾驶人的审验和管理!是检车还是检人?这是个非常简单的道理,这根本就是两码事嘛!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5:25: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15 15:29 编辑

未交违章罚款    车辆难过年审?

深圳律师状告车管所

羊城晚报讯 记者欧阳四平报道: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必须处理车辆所有的交通违章罚款,否则车检不能通过。昨日,深圳执业律师胡国剑跳出来质疑这一规定。今年8月他的车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因为有外地违章记录,深圳车管所拒绝给他的车年审盖章。于是他将深圳市车管所告上了法庭。昨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当庭未宣判。

  违章记录未消 车辆年审受阻

  胡国剑告诉记者,依照有关规定,他拥有的小汽车应当在今年8月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8月6日,他在深圳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车辆,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向他核发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当他持检验报告和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照向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在行驶证上盖章时,车管以其内部电脑有记录,原告车辆在外地有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盖章。

  胡国剑查询了解到,深圳车管所内部电脑上显示的违章,是2008年他开车回湖南老家,路过清远时被拍的超速记录,一小时被拍了三次。但胡国剑称,两年时间内,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这次违章,清远交警至今也没有向他邮寄违章记录告知书。

  胡国剑不明白自己的车在外地违章和车辆年审有什么关系。他决定对这一规定说“不”。随后,将深圳市车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给自己的行驶证盖章。

  车管所:公安部已有明确规定     

  昨日,该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身就是律师的胡国剑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胡国剑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他持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理由不足。

  胡国剑表示,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     

  深圳市车管所方面在法庭上表示,公安部2008年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故胡国剑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车管所依据相关法规,不在其行驶证上盖章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年检“捆绑”违章罚款合法乎?     

  一位法律学者分析认为,依据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交通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并不是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颁布,是部门规章。两者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两者发生抵触,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2010年羊城晚报消息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d ... /content_956466.htm
板凳
发表于 2013-5-15 15:32:33 | 只看该作者
又一个“懂法”的人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5:38: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5-15 15:39 编辑

被以罚款未交而拒绝年审的车主,可以拿着该判决书去要求车管所为你办理车辆的年审!

  
  
  
   截止目前,全国拥有一亿多辆机动车,在每年的机动车年检中,几乎所有的车主都会碰到这种情况,如果你的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未处理(电子眼),必须将电子眼罚款补交完毕后才能为你的机动车办理年审手续。这一被广大车主和车管所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行为,再次遭遇挑战。
   武汉车主黄志宏,在办理机动车年审时,不但不交其机动车违法的电子眼罚款,而且还要求武汉市车管所为自己的机动车提供年审,这一看似“不合理”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武汉市车管所,在黄志宏的机动车即使不交电子眼罚款的情况下,也必须为其办理机动车的检验手续(即办理机动车的年检标志)。
   今年2月15日,黄志宏带着他的鄂AUZ315小型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来到武汉市车管所,申请核发该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黄,该车有多起违章记录未处理,必须交其违法罚款后才能办理年检业务,因此拒绝为黄办理该车的年审。这也是全国一亿多车主在车辆年审时必须碰到的“游戏规则”。
   黄志宏认为,武汉市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的年检时,不能将“补交违法罚款”做为其办理车辆年检的附加条件,于是将武汉市车管所起诉到武昌区法院。
   近日,武昌区法院以“车管所为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与该机动车违法罚款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不能因该车罚款未处理而成为其拒检”的理由判决武汉车管所败诉,必须为黄志宏办理车辆的年检手续。
   类似这样的车主不服车管所未交罚款而拒绝年审的案件,在全国有多位车主起诉车管所,均以车管所败诉而告终,但至今,所有的车管所都将这一“捆绑收取罚款”而作为办理车辆年审的必要条件!
  
  
  相关案件:
  
   2010年2月2日,汉口的陈先生开着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到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时,因其车辆有交通违章未处理,两次被工作人员拒绝。陈先生将车管所告上了硚口区法院。2010年12月23日,硚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车管所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9年6月,山东的郭先生办年检时,被宁阳县公安局交警队以“有违法信息记录未处理”为由拒绝。郭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09年12月,宁阳县法院判决该县交警大队败诉,判令交警大队5日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005年7月,广州的谭先生因同样的理由被拒办年检,将广州市车管所起诉。2006年1月,法院判决车管所败诉,责令车管所对谭先生申请年检的行为重新审核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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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5:46:36 | 只看该作者
不应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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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5:49:36 | 只看该作者
在法律上应该给予年审,在情理须清理完违章后再年审,交警的做法也未偿不可;但审车与审人不同,对于违章行为,大可以在驾驶人换领驾驶证时一并处理——把审车与审人分开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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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17:37:59 | 只看该作者
又一个敢于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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