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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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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09:2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产品经检验后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而判定不合格,处罚时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标准化法,按什么原则来决定?
个 人感觉新法优先于旧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但目前我碰到一个案子,是外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至本地,经检验后出现上述情况,如果按产品质量法处罚,存在生产流通领域分工的问题,想用标准化法中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是否合适?请大家指点。
14
发表于 2014-5-26 10:01:52 | 只看该作者
老质监,业务熟悉,分析得很有道理。
13
发表于 2014-5-26 09:44: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正在为此伤脑筋,谢了
12
发表于 2013-7-1 22:29: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11
发表于 2013-6-26 08:52: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6-26 09:05 编辑
jaxgcm1975 发表于 2013-6-14 08:33
如果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性质的检验,不合格则一般不能给予处罚,只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依法进行行政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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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6-14 08:33:1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性质的检验,不合格则一般不能给予处罚,只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为什么?从哪里解释
9
发表于 2013-6-13 23:11:59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3-6-13 21:08
1、首先需要看:拟查处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究竟发生在什么领域?如果是流通环节,则不属于质监部门职能管 ...

想拍砖,但无从下手——同意你的上述观点!
8
发表于 2013-6-13 21:38:18 | 只看该作者
hsj268 发表于 2013-6-13 21:23
可能因为我接触的标准太少,在我的观念里有一个概念,所有强制性标准都是能和保障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挂钩 ...

强制性产品标准与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产品标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有的强制性产品标准,并不是全文强制,而仅是条文强制。
对于条文强制的标准,还要看该项指标是否属于条文强制的内容。
如果产品该项不合格指标,原来就不属于强制性标准中条文强制的部分,则仍然不能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对待。
7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21:23:38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3-6-13 21:08
1、首先需要看:拟查处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究竟发生在什么领域?如果是流通环节,则不属于质监部门职能管 ...

可能因为我接触的标准太少,在我的观念里有一个概念,所有强制性标准都是能和保障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挂钩的,这样的话,就很难区分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了。
6
发表于 2013-6-13 21:08: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6-13 21:18 编辑

    1、首先需要看:拟查处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究竟发生在什么领域?如果是流通环节,则不属于质监部门职能管辖。
    2、其次需要看:该产品究竟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还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后者只能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不能再适用标准化法律法规。如果是前者,则只能适用标准化法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法是国家的法律,并不是哪个部门的法律,其执法主体既有质检部门,也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如“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这时工商部门也就成了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质量(狭义上实际是指商品)监督部门。
    4、从法理上来讲,法律的适用应该是唯一的,不应该有自行选择的余地。
    5、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需要看究竟是批产品、还是单件产品?批产品不合格,才能按产品质量法或标准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果是单件产品,则可能是产品生产中的缺陷或瑕疵,根本就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
    6、如果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性质的检验,不合格则一般不能给予处罚,只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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