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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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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09: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产品经检验后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而判定不合格,处罚时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标准化法,按什么原则来决定?
个 人感觉新法优先于旧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但目前我碰到一个案子,是外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至本地,经检验后出现上述情况,如果按产品质量法处罚,存在生产流通领域分工的问题,想用标准化法中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是否合适?请大家指点。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21: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3-6-13 21:08
1、首先需要看:拟查处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究竟发生在什么领域?如果是流通环节,则不属于质监部门职能管 ...

可能因为我接触的标准太少,在我的观念里有一个概念,所有强制性标准都是能和保障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挂钩的,这样的话,就很难区分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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