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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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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11:0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7-11 16:28 编辑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还没有完成全部的调查取证,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已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拟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后,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否还应继续进行?是否还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哪里有具体的规定?
求大侠指教!谢

沙发
发表于 2013-7-10 11:42:04 | 只看该作者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了,马上进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不符合立案标准,出具不予立案说明后,质监部门可以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再进行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硬座
发表于 2013-7-10 12:41:43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7-10 13:14:32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还没有完成全部的调查取证,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已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拟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后,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否还应继续进行?不继续。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12:09:58 | 只看该作者
风起的时候 发表于 2013-7-10 11:42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了,马上进行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不符合立案标准,出具不予 ...

移送公安机关前,行政机关已经立案了,而且进行了部分的调查取证,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就移送了,调查取证尚没有全部完成,也还没有做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
6
发表于 2013-7-26 10:43:0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决定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做出。见原文: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不依法调查终结也不可能形成上述材料。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调查终结才可依法移送。
7
发表于 2013-7-26 10:51:09 | 只看该作者
qhd1965 发表于 2013-7-26 1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决定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做出。见原文:

“第三十八条 ...

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
见人大法工委《行政处罚法释义》: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第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为此,要明确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与并处和不同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同一法律规范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亦是合法的。

    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既要防止重复处罚、多头处罚,又要防止对这一原则作扩大解释,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

    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形式。本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限制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和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做到公正处罚,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很大作用。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交叉调整,造成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形。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对于规范竞合,刑法中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规范竞合具有共同性,在处罚的适用上,也应该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与刑法不同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罚种之间不像刑法罚种那样具有明显轻重不同的等级顺序。

    本条的具体规定,采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将罚款这一处罚形式确立在一事不再罚的“罚”范围内。而如果其他法律规范规定了其它形式的处罚,则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
8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0:58: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3-7-26 11:01 编辑

调查没有终结,是因为案件全部的违法事实还没有调查终结,但涉嫌犯罪的事实已得到调查确认,涉嫌犯罪的性质已经有了结论,也符合移送的规定。
难道这时也不能移送么?
如果违法事实短期内无法全部查清,但涉嫌犯罪行为已经认定,不移送而一直拖下去,是不是会构成不移送涉嫌犯罪的“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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